中工网评论员 李靖
近日,《工人日报》的一篇报道聚焦了职工休“父母护理假”时遇到的一些困惑:有的表示自己不是独生子女,所以无法休这个假;有的担心休这个假单位会有意见;有的则因这个假只能用于护理自己的父母而不能用于护理配偶的父母而烦恼……
“父母护理假”的初衷是缓解独生子女赡养和看护老人的压力,与常见休假相比,“父母护理假”的社会知晓度并不算高。一来,要不要设立这个假、怎么休这个假,主要看地方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并无统一规定;二来,对受惠群体有限制,通常是针对独生子女,但也有一些地方将非独生子女纳入其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父母生病了该如何陪护、假该怎么请,日渐成为包括独生子女在内的广大职工经常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父母护理假”也因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
2022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其中明确提出“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实际上,各地在此之前已经有了相关尝试,有些是把父母护理假制度写入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些是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或养老服务条例。用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父母护理假”法定地位,对于子女依法请假、履行赡养义务起到了一定支撑作用。
不过,检视各地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虽说不少地方都明确了有这个假,但具体到怎么休,不尽相同。比如,有的规定了可休天数的上限或下限,有的规定只能父母住院才可休,有的规定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才可休……这些不一致,可能是出于当地实际情况的考量,但从职工的期待和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这当中还存在可以改进、完善的空间。
事实上,职工的一些诉求反馈不是坏事。对这些反馈进行汇集梳理,有利于“父母护理假”进一步落实到位,也有利于下一步国家层面对“父母护理假”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整合。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障职工能休“父母护理假”的同时,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容忽视。毕竟在职工请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用人成本,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对职工休“父母护理假”颇感头疼、消极对待甚至以各种借口进行阻碍的原因。可见,要促进“父母护理假”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还需在制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和制度时,综合考虑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补偿和激励措施,解开用人单位的“心结”。
毋庸讳言,落实好“父母护理假”对于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作用,这不单单是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的事,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议题。除了“建章立制”,还应进一步推广长护险制度、扩大长护险的覆盖范围等,尽量从多渠道分担职工赡养父母的压力。
子女陪护生病的父母,既是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的具体体现。期待在各方共同参与、共建共享下,能休、敢休“父母护理假”逐渐成为常态,让职工和他们家中的老人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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