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离职后,劳动者能“说走就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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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意味着劳动者离开原职务和原工作单位,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离职后就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吗?日前,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劳动者离职未交接工作引发的劳动争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重庆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后随即离开,且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李某离职后,该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补救研发项目,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迟延交付样机,向第三方承担了违约责任。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相应损失,并返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全套研发设计资料。
最终,法院经综合考量李某参与研发和离职的时间、本人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赔偿该科技公司损失5万元。
劳动者离职后为什么不能立刻离开原单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结合这个案例,我们听听律师的分析: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合同主体,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和谐、健康的用工关系。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后续工作。劳动者未履行前述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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