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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虚假工商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原告石女士于今年10月无意间发现自己早在2002年就被登记成了个体工商户,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商登记信息。
庭审中,法官经审查发现其起诉已超过最长诉讼期限,为实质性化解争议,经法庭多方协调,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将于庭后通过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做好调查和公示工作,并据此决定是否撤销登记,石女士当日撤回起诉。
身份被冒用、名字被代签……实践中,像石女士一样莫名被登记成了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法定代表人的案件中,原告徐某称,其申请购买动车车票时发现被限制高消费,才知道自己被登记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市场监管局撤销作出的变更工商登记行为。
经查,徐某曾在2018年向派出所申报身份证挂失,并于同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上述被挂失的身份证被涉案公司于2020年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时使用。经鉴定,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徐某签名的笔迹与徐某提交的自己签名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最后,昌平法院判决撤销将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来听法官怎么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双玉娥:
在行政申诉或诉讼阶段,若登记机关能够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登记系虚假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建议提供身份证被冒用和材料签字虚假的证据。身份证丢失时应当及时挂失并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挂失申报回执等证明材料,日常要妥善处理自己的手写和电子签名。若取得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判决书或在登记机关申诉成功,可据此向法院申请解除被限制高消费措施。
同时,还要提醒公众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因他人请求帮忙参与市场主体的注册或其他事项,当身份证遗失或者被盗时,应当及时到公安部门申报挂失并保存申报回执等材料。一旦发现“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的情形,要第一时间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其次,代理机构代办工商登记时应当注重合规经营。建立从业信用体系,增强对代理人的职业培训,从规范和制度层面形成依法代理的良好职业氛围。
另外,公司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等要增强法律意识,建立严格的文件保管制度,委托代理机构代办工商登记手续时,提交材料务必真实合法以及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否则亦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是本期小课堂的内容,我们下期见!
监制 郑莉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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