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原标题:莫名成陌生单位员工,劳动者会受哪些损害?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明明只在一家单位上班,却发现自己莫名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职工……遇到这种情况,被冒用人该怎么办?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这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2024年3月,家住重庆市的黄玉秀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税申报时发现自己在2家公司上班,其中一家是其就职的公司,另一家是九洪公司,受雇时间为2018年。黄玉秀并未到九洪公司上过班,但曾于2018年6月通过该公司出售过一套房屋。当时,黄玉秀向该公司提供了个人信息。黄玉秀联系九洪公司要求更正,九洪公司拒不删除相关信息。之后,在警察的调解下九洪公司才将黄玉秀被冒用的信息进行了处理。黄玉秀认为九洪公司擅自利用客户信息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在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被拒绝后,将九洪公司起诉至法院。
大渡口法院认为,九洪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管理规定及税收征管规定,还侵害了黄玉秀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给黄玉秀造成了生活、工作上的不安,并带来一定的精神困扰。该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最终判令九洪公司赔偿黄玉秀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在介绍该案时,提到一个细节,黄玉秀在就其个人信息被冒用与九洪公司进行交涉时,该公司称使用其个人信息抵扣税费的行为不会对黄玉秀造成实际影响。真的是这样吗?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专委会主任石小峰律师:
我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尊重,关乎经济利益,“被上班”的公民个人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实际工作单位关于禁止竞业、禁止兼职等规定,进而影响其个人形象甚至失去工作机会,被冒用人自证清白的过程必然会遭遇心理上的伤害。因此,所有单位及个人都不能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随意使用他人信息,即便是合法获取到的他人信息也不等于可以非法使用。
(文中当事人及涉诉公司均为化名。)
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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