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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法理|企业以承诺书拒缴社保?看法院和工会联手 “亮剑”!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2025-01-13 17:04

近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并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件典型案例的专家解读,敬请关注!

企业以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保承诺书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者用工违法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如何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今日一起来看案例六——《湖北省鄂州市“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化解某钢铁公司社会保险劳动争议》。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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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涉及4名劳动者与某民营钢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企业以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保承诺书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过法院与“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的多方共同努力沟通,最终劳动者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劳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这批案件反映出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法院和工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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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化解类似劳动争议,鄂州市总工会和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机制,推进劳动权益保护。通过初步摸底,该企业涉及同类型劳动用工问题的职工约有140名,用工违法的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持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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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与鄂州市总工会会商后,协同推进运用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5月13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市、区两级工会,要求对劳动用工违法的问题进行整改。收到法院抄送的司法建议书后,鄂州市总工会指导区总工会立即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并当面送达。该公司收到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后,非常重视该问题并采取了三个措施:一是立即组织公司人事部门对全体劳动者社保登记和缴纳问题进行了摸底和排查;二是对全部问题提出了整改方案;三是为全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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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此案是湖北省首例成功运用“一函两书”与司法建议联动推进劳动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州市总工会在不断充分运用和完善“法院+工会”的联动机制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与司法建议衔接机制,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和提示函,共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保障,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点评人:娄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发挥“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衔接功能,

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2024年年初,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联合印发了文件,协同协作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工作。该制度运行一年以来,业已基本形成了常态化的、有效的工作机制,在监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积极探索“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的联动机制,及时向用人单位发出了办理社会保险和补缴保险费的司法建议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共同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一、发挥“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衔接功能

“一函两书”是工会及相关单位向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该制度发挥了工会在源头预防方面的优势,是“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创新和发展。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纠纷案件时,就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建议性意见,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应当说,发送“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书分属总工会和人民法院的职能,原本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如果各自为政,彼此之间不进行沟通和交流,很可能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上出现矛盾,不仅会影响用人单位整改,而且最终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4名劳动者与某民营钢铁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此案很有可能不是该公司的个别行为。经过初步摸底,人民法院查明该公司涉及同类型劳动用工问题的劳动者约有140名,如不尽快解决用工违法的问题,将持续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与市总工会进行了会商,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司法建议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司法机关,社会认可度高,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此类的共性问题,除了向用人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之外,还可以及时和当地工会组织沟通,就达成的一致意见共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 和司法建议,有效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此举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为预防工业社会发生的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等特征。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方式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缴纳保险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且可能对未来发生的风险存有侥幸心理,因此法律不关注此类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在本案中,某民营钢铁公司以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实践中,这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往往涉及诸多劳动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是仅关注个案,而是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普遍违法行为时,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向用人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书,助力总工会发挥督促用人单位整改劳动用工违法问题的优势。在与人民法院建立协同协作机制的基础上,总工会在第一时间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

综合来看,本案例表明,“一函两书”和司法建议两项工作在劳动社会保险维权领域存在着协同协作的优势,应当深入总结工作经验并在其他地区大力推广。

(绘图:赵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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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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