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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法理|企业拒付加班费,工会与法院联合“放大招”

来源: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2025-01-15 09:39

近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筛选并发布10件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全国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0件典型案例的专家解读,敬请关注!

职工每日超时工作,但却未获得相应的加班费该怎么办?工会应如何发挥“工会+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如何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行,共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今日一起来看案例七——《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案例介绍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判决生效后,北碚区人民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书,并根据工会与法院构建的劳动法律监督联动机制、司法建议书抄送工会制度等制度机制,将司法建议书抄送北碚区总工会。北碚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某科技公司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区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书,通过查阅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情况等,指导某科技公司对此前维权职工个人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反馈了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某科技公司向北碚区总工会复函,汇报了公司执行劳动定额标准情况,表示公司会在运营管理中逐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强化管理、合规经营,对于加班、工作时间,将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劳动争议领域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与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问题,呈现出公司在该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工会充分发挥“工会+法院”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机制,多管齐下,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运行,共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一是司法建议书+“提示函”双管齐下,共同督促企业核查并整改不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合规管理,与法院携手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抓前端、治未病”,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做实跟踪回访,确保良性交流,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实现企业和职工双赢。三是通过工会调解、法律援助、法院司法建议等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领域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梳理普遍性、代表性、典型性问题,做强指导监督,对标对点开展“一函两书”工作,助推企业健康良性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专家点评

点评人:代爱军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

用好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

近年来,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现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超时加班与体面劳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相符,也不利于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因超时加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因此,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持续开展超时加班问题整治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例中,区人民法院和区总工会联动履职,协同推进落实“一函两书”制度。区总工会根据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内容,帮助企业查找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企业积极复函汇报落实整改情况,实现“双赢”目的,既有力指导加强企业合规建设,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又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推动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这一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工会组织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落实“一函两书”制度中“1+1>2”的实践效果,也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要求的生动实践。

建议各级工会在强化与法院、检察院协同协作的同时,不断推动“一函两书”制度扩面提升,探索将协作部门扩大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业主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让“一函两书”制度在推动劳动纠纷源头化解、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绘图:赵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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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小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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