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杨召奎)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登记机关应当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
《办法》还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根据《办法》,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办法》同时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