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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新鲜事儿 | 连续工作29小时获奖励?这种激励不提倡也罢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2025-02-22 10:22

原标题:连续工作29小时获奖励?这种激励不提倡也罢

近日

好利来四川成都一门店

一篇表扬通报

引发网友热议

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根据通报截图,两名员工在完成当天工作后,“主动留店通宵制作、准备情人节产品和相关工作,连续奋斗了29个小时,展现出积极主动的责任感和拼搏精神,经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每人奖励1000元,以资鼓励”。同时,让情人节当天上班时间超过20小时的员工上报名单。

对于“员工连续工作29小时”一事

➤ 该店长回应称,被表扬的确实是该店员工,但对于其加班情况并不了解,“我们店正常情况下不会加班的,都是正常上下班时间,分早、中、晚班,工作8-10个小时,通常没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 好利来客服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暂时没有收到相关通知,需要与门店负责人核实了解情况。

对于长时间加班问题

➤ 相关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相关投诉,会进一步关注此事。

这种激励不提倡也罢

这样的鼓励行为让人不禁疑问,这究竟是当代励志故事,还是披着鸡汤外衣的内卷文化?员工的敬业精神固然值得钦佩,但这样的行为大可不必作为典型表扬。以倡导“拼搏精神”为名,实质上是对过度加班现象的变相合理化。

连续加班29小时,已经构成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挑战。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单次连续工作29小时已远超合理范围。

从时薪来看,也算不上有竞争力。有人算了一笔账,假设两名糕点师傅月薪是5000元,一个月按照 21.75个工作日来算,时薪为28.74元/小时。按照延时加班1.5倍工资来算,时薪为43.11元/小时。这样算来,额外加班的21小时,本来就应有905.31元的劳动报酬,两者差距并不大。即便企业对外表现出一定的物质性补偿,但这种以“奖励”替代“补偿”的说辞,不仅规避了企业违法加班的本质,更将员工的健康与应有的尊严当成了“商品”物化处理。

更让公众感到不满的是这篇企业通报里“自愿加班”的说法。这样的行为究竟是“自愿”行为,还是因各种原因不得已而为之,还要打一个问号。通报里采用这样的措辞,难免有规避违法之嫌。

以“自愿加班”为由头,将超出工作负荷的行为粉饰为“责任感”与“拼搏精神”,这种做法是对劳动者自身价值和美好品德的异化。但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甚至有企业试图以员工的“感恩心理”来解释“自愿加班”原因,以掩盖其违法的实质,这种看似“正能量”的行为,反而更易带来负面影响。

网友的评论也很尖锐,“蛋糕再香甜也品不出甜了”,折射出公众对“自愿加班”这样“拼搏精神”的抵触。当企业将“拼搏”等同于无底线压榨,不仅损害员工身心健康,更会引发社会对品牌的信任危机。因为过度加班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和负面案例也不在少数,也证明透支型工作模式不可持续。

真正的企业责任,应体现在对“人”的尊重而非对“工时”的崇拜。不应鼓吹“加班就是敬业”这样的“英雄主义”,而应关注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者,提升工作效能,崇尚依法劳动取酬。即便面临较大的任务压力,企业也可以通过调度人力资源、合理分配任务,实现提升效能的结果,而不是一味鼓吹超负荷加班。同时企业也需要构建一套更为精细化的绩效评估机制,侧重于更人性化地衡量员工的价值贡献,而非简单以工作时长作为指标;监管机构也有必要加大主动巡查力度,针对“自愿加班”这样的现象,及时执法予以规范。

公众对于此次事件近乎一边倒的批评已发出警示——“用命换钱”的叙事已不再被接受。当年轻人开始用“摸鱼”反对内卷,消费者用“拒买”投票,企业应深刻认识到,稳健且具有可持续性的劳动关系才是品牌得以长远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品牌真正正能量的形象。试想,若企业无法有效保障员工的权益,又谈何赢取信任,让消费者相信它能做出有温度的产品?

不能将“拼搏”异化为对规则的践踏

企业以“拼搏精神”之名表彰员工,但背后暴露的却是加班文化的畸形蔓延、企业管理责任的缺位,以及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漠视。

企业将员工超长加班包装为“主动留店”,并通过物质奖励将其合理化。然而,在劳动关系中,“自愿”往往是一个伪命题。员工面对绩效考核、晋升压力甚至职场潜规则时,所谓的“主动”可能只是迫于生存的妥协。店长声称“不清楚加班情况”,恰恰折射出企业管理层对员工真实工作状态的不关注不作为。当企业将超时工作视为值得推广的“榜样”,实则是在用奖励机制变相鼓励违规行为,这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此次事件中,企业甚至统计“单日工作超20小时”的员工名单,这种将违法行为制度化的倾向令人担忧。

企业倡导拼搏精神本无可厚非,但将“拼搏”与“超负荷工作”简单划等号,本质上其实是一种懒惰的管理思维。真正的企业文化应建立在尊重员工健康、保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当劳动者因过度加班身心俱疲时,所谓的“效率”和“责任感”不过是空中楼阁。好利来作为知名企业,更应带头摒弃“以劳动时长论贡献”的陈旧观念,并通过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合理排班等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非依赖压榨人力成本的不合理模式。

员工主动加班公司要支付加班费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协商。一方面,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另一方面,假如员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而自己主动加班,也不应视为加班。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用人单位缺乏任何关于加班审批程序的规定,且以考勤卡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此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就可将考勤的统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将这种情况视作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事实的默认。那么,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综合来源: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中国新闻周刊、新黄河、光明网、正观新闻、红网等)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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