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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时虚报学历,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来源:山西晚报
2025-02-28 16:40

原标题:员工入职时虚报学历,单位可否解除合同?

山西晚报讯(记者 武佳)2月以来,大量优质岗位向广大求职者伸出橄榄枝。如果员工入职时虚报学历,单位可否解除合同?2月27日,省人社部门以案说法,提醒劳动者在求职时守住诚信底线,让劳动关系的缔结回归真实与公平。

马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管理经理,工资为26000元/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马某本人填写了“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注明学历为大专。马某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该文件中写明,如员工存在学历造假,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马某入职4天后,公司发现其入职时填写的学历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在学信网上查不到马某的学历信息,马某亦未能提供与其登记情况相符的学历证书。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后随即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马某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申请仲裁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与岗位入职条件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书”中的内容表明,公司对于马某应聘的岗位有明确的学历要求。

由于对马某在“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上所登记的大专学历信息,公司无法通过可信渠道核实,马某亦未能提供与其登记情况相符的学历证书,公司在试用期内以马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用人单位行使上述解除权需把握三个关键因素:一是在招聘时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录用条件作出明确说明。这既是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必要条件。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必须在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三是该录用条件确是聘用岗位的重要影响因素。

当下,追求心仪的工作岗位是普遍现象,劳动者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地告知个人信息,通过全方位展现个人能力和优势,争取求职机会。如果选择夸大甚至伪造个人经历、教育背景等信息以增加录用机会,即便侥幸通过面试入职,也可能因诚信瑕疵丧失晋升机会;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引发劳动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与其冒险伪造光环,不如以真才实学赢得机会;对于企业,则需完善管理机制,让人才选拔既合规又包容。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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