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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察丨完善政策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5-03-24 07:09

【前沿观察】

原标题:完善政策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

孙洁

近年来,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形态发生深刻变化。从实际情况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特点是没有固定或明确的雇佣关系,就业期限与就业形式较为灵活,就业流动性较强,参加社保的比例也较低。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以单位就业、清晰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覆盖范围。与目前就业多元化的趋势相比,以既有劳动关系的传统就业形态来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无法满足新业态发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需要。

同时,还有一些具体原因也影响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参保率。其一,制度设计影响了参保缴费。从我国社保制度设计来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自愿参保,且允许参保的项目较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一般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地区可以参加失业保险。一些地方规定,参保其他险种(如生育保险)的前提是在本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基本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排除在外。其二,缴费能力较弱,持续缴费能力不足。从调查情况看,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存在工作时间不固定、经营状态不稳定、收入水平偏低、缴费能力较弱等状况,这些都会影响他们的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其三,社保转移接续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很多是异地就业,岗位更换频繁,难以满足社保连续足月缴费达到缴费年限的要求,也面临账户转移衔接困难的问题。近年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数在逐年上升,缴费比率却有所下降,说明“断保”现象较多。其四,参保意识不强,缺乏正确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以青年人为主,参保意识较为淡薄。还有一些劳动者不了解工作所在地的政策和经办程序,从而影响了参保缴费。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依据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参保,但要更好地为这个群体提供社会保险,还需要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晰平台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推动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适应新业态发展实际,赋予网络平台相应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明确从业人员与平台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部门曾联合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办法在解决平台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关系问题上进行了积极尝试,为解决电商、微商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拓宽了思路。只有明晰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社保问题。

第二,逐步取消参保限制。放开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探索缴费基数与地区平均工资脱钩的办法,待遇享受时由户籍地领取转为参保地或户籍地自由选择领取。借鉴“名义个人账户制”的做法,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际缴费进入社会统筹账户。医疗保险方面,允许他们参加统筹账户的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障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第三,改进经办服务流程。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允许他们以月缴、季缴、年缴等多种方式缴费,建立一次性补缴和中断后再补缴政策。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机制和数据库,实现五险合一管理和社保基金“跟人走”,解决社保关系转接问题。实现社保卡与银行卡对接,通过授权委托进行自动划扣代缴,尽快实现共享网上缴费。

第四,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新业态从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可根据新业态从业人员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让他们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作用,主动参保。相关部门可积极探索与网络平台合作,链接跳转各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方便网上办理业务。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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