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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有效惩治腐败的治理机制及立法优化

来源:新华日报
2025-04-03 13:16

原标题:精准有效惩治腐败的治理机制及立法优化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作出部署,紧盯重点问题、重点领域、重点对象,紧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巩固来之不易的压倒性胜利。毋庸置疑,治理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已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挑战,也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与难点。

创新构建精准反腐的“治理机制”

相较于传统腐败行为,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系在党中央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之下,贪腐手段与腐败形式所发生的变异与升级。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处遁形,必须强化查处手段,坚持惩治始终不松不软。因此,在腐败防治策略的制定上,必须开展深入研究并实施创新举措,以满足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求。

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呈现出显著的专业性与行业性特征,高发领域集中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针对诸如“低买高卖的交易型受贿”“高利转贷型受贿”等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具体表现形式,需系统性研究新型腐败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及其体制上的协同配合,提出深化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案,不断完善适用于治理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有效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腐败预警与惩治联动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深化改革来阻断腐败的滋生与蔓延,进一步填补制度漏洞,减少设租寻租的机会。改革应着重于权力的规范化,紧抓政策制定、决策过程、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环节,构建精细化、可查询、可追溯的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防止权力滥用与越界行为。

科学制定有效反腐的“立法策略”

新型、隐性腐败的核心本质依然是权力的越轨行使、滥用及谋取私利,而数字化的快速发展则进一步加剧了其手段的复杂性与隐蔽性。因此,革新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新的视角出发,积极探索防治新型、隐性腐败的科学方法与手段,并精心制定和设计有效的治理对策。

构建治理新型、隐性腐败的法律机制,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针对新型、隐性腐败现象的发生规律与共性特征,应加强反腐败相关立法,优化治理新型与隐性腐败的立法体系,形成涵盖新型、隐性腐败在内的专门预防与治理腐败的法律规范体系。近年来,我国立法部门在反腐败方面已有所建树,制定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历次刑法修正案亦对职务犯罪类罪名体系与刑罚体系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为反腐败提供了一定法律依据。然而,鉴于新型、隐性腐败的出现,反腐败立法体系仍需完善,尤其是缺乏一部专门的反腐败基本法。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立法需在全域法治监督理念的指引下,构建一套融合制度手段与技术手段的体系性防治策略。首先,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演进已日益凸显其数字化特征。诸如利用加密货币转移资产、收受电子消费卡及提货券,以及借助数字技术规避监管等行为频繁出现,这无疑对反腐败防治手段的优化及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其次,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数字化趋势导致了腐败覆盖范围的扩大。权力寻租手段与国家数字治理工具的交织,进一步加大了腐败线索的搜集与分析难度,对监察监督的视野及反腐败防治的途径均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方法。

采取制度防治与技术治理的措施。具体而言,应建立金融、司法、审计等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工作协同机制,以提升监督与腐败治理的效能。同时,需建立健全覆盖全过程的腐败治理与权力监督体制机制,明确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督的全链条建设,尤其要强化“关键领域监督机制”与“关键少数重点监督”这两个核心环节。因此,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优势,针对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所呈现的腐败周期长、牵涉面广、线索杂乱、表现多样、场域复杂、主体参差不齐等问题,从技术层面进行深入剖析。同时,通过推动纪检监察的信息化建设,加大技术防治腐败的力度,以确保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的治理更加有效、长效且高效。

持续优化长效反腐的“立法体系”

法治乃规则与法规制度之基石。审视人类反腐败历程与现实,反腐败模式呈现多样。相较于人治反腐、运动式反腐及权力反腐等模式,法治反腐模式实为优选,乃反腐败必由之路。尤其当前中国反腐败工作已深入推进,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更需从法治层面出发,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予以遏制与惩治。与其他法律机制相同,反腐败法律机制亦能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及执法司法环境,遵循既定法律规制与目标,实现并维护法律导向与支撑作用,最终达成自我调节与良性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及运作方式。其核心在于运用法律手段与有效法律机制优势以控制腐败。

需对反腐败立法体系进行全面优化,优化后的立法体系应充分体现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惩处、慎重准确以及特殊犯罪特殊处理的原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因此,为规范和有效推进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治理工作,必须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发,构建一套较为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刘宣廷,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责任编辑: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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