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静代表注意到,最高检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着力完善纠正和防止冤错案件的常态化机制。“纠错仅靠有关部门自觉还远远不够。省级高院掌握启动再审决定权,如果不作为,则会有大量错案无法纠正。再审在哪里审?也关系到冤案是否能够顺利平反。”
在现实生活中,来自地方的干扰似乎一直对冤案纠错产生着影响。以陈满案为例,事发于海南,最后要选择在浙江进行异地再审。“作为典型案例写进‘两高’报告的陈满案,采取这样的做法,就是为了摆脱地方的干扰因素,确保再审的公正。”浙江省高院原院长齐奇代表今天对《工人日报》记者说,“防范冤错案件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底线。”
“冤错不除,公信难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始终坚持的观点。
“一些敏感复杂的有冤错可能的案件实行异地审查和异地再审,可以排除冤错案件纠正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当的干扰,真正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件悲剧的再度发生。”孙军工认为,完善复查和再审的程序,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于防范冤错案件同样重要。
对制造冤案者“罚酒三杯”式的责任追究,也引起了代表委员的质疑。
2015年,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让社会舆论哗然,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杨伟程代表对此印象深刻:“呼格母亲气得浑身发抖,满脸写着失望。”
“在严肃党纪作风的背景下,一个官员违规接受吃请都可能被撤职。与之相比,这么荒唐违法的一件冤假错案,当年的办案人员竟然几乎全身而退,显然有失公平。”在山东代表团的分组审议中,杨伟程代表说。
“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过去了,当年的原始材料全部存在,这就为今天的平反提供了依据。”与杨伟程代表的观点略有不同,同在山东代表团的赵冬苓代表认为,“对历史冤案追责过重,当事人就有可能把相关的材料销毁,从而使冤案的平反更加困难重重,势必给以后的平反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但是,对现在知法犯法、有意枉法的个别人员,必须严加追究,以儆效尤。”
“应该承认,在任何国家冤假错案都是很难避免的。但是法制的健全却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赵冬苓代表深有感慨地说。“一旦发现冤假错案能否有勇气纠正,则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包括刘晓静在内的多位代表在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的观点。
(中工网北京3月13日电 中工网记者 李瑾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