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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6-03-15 20:33:51  来源:新华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民族委员会审议1件,法律委员会审议12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71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110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8件,外事委员会审议1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3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认真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为此,大会秘书处提出如下建议:

  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起来。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法律制度。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关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的合理意见建议,围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宏伟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二、完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议案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把审议代表议案与编制立法计划、监督计划,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代表议案所提立法项目和监督事项已列入工作计划的,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吸纳代表意见建议。尚未列入工作计划的加强调研论证。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者补充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针对代表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的意见。

  三、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扩大代表对议案审议工作的参与。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论证、调研、审议等工作,参加执法检查,参与专门委员会活动,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听取和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完善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直接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加强同其他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议案审议质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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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两会民生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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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面对面

  • 何健忠,1959年6月生,中共党员,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泰州市泰兴邮政局江平路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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