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用民智共识奠定法律基石
制定慈善法,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亲身感受这一立法过程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桂芳说,全国人大内司委先后3次到广州调研慈善立法工作,总结和分析广州市募捐条例的立法效果,并先后6次邀请广州市人大的同志参加慈善法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充分调研、广听民意的基础上,慈善法草案每次提交审议,都有针对性的修改和调整:
——草案一审稿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草案二审稿根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针对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反映,草案二审时增加了“超出法律规定当年税前扣除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一款: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
“制定一部法律的过程,也是了解社会事务、把握社会关系本身规律的过程,所以立法‘十年磨一剑’甚至‘二十年磨一剑’都很正常。”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阚珂坦言,在制定慈善法过程中,许多问题逐步逐步清晰起来。
一部慈善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草案初步成型,从基层调研到反复修改,从两次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一严谨缜密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深度参与,突出彰显了当代中国“开门立法”的法治理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愿,直接参加制定慈善法的工作,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使慈善法充分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阚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