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63)追寻爱情梦 “骗你没商量”
近年来,通过网络、报刊、婚介所征婚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种类繁多的征婚媒介提供了便捷的交友途径,同时不免也隐匿着诸多的陷阱。
网络恋情40天 女子被骗39万
2009年3月份,28岁的康蕊通过一个交友网站认识了一名男子,他自称是浙江省温州人,1971年出生,离异。
通过网上聊天两个人在网络上建立了密切的交友关系。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康蕊与该男子在上海市一家大酒店见面。男子自称王伟,15岁时父亲患病瘫了,家里还有弟弟妹妹,19岁当兵,22岁退伍后搞企业,后来又破产了,结婚后有一个女儿,32岁时离婚,女儿由他抚养而且经常生病。
康蕊感到王伟如此“真诚”,便毫无戒心地将自己的情况也告诉了他。
见面后的第二天下午王伟给康蕊发去短信,说急着用钱但是自己的银行卡坏了取不了,让她给拿点钱。晚上6点多,二人在地铁站见面,康蕊给了王伟500元,王伟说是付房租用,卡办好就还钱。
可没过几天王伟又称孩子病了要用钱,康蕊又给了1000元。
与此同时借助频繁的网络聊天,此时康蕊和王伟的网络恋情已经非常亲密,王伟甚至提出将会迎娶康蕊为妻。
得到康蕊的认可后王伟便多次谈起他准备在上海开一个“猎头”公司,需要资金30多万,如果康蕊不给他点钱,他就要借高利贷了。康蕊听后比较同情便从自己的银行卡上把19万元转到了王伟的银行卡上……
4月初,王伟对康蕊说家里老人生病要回家看看,4月10日前后,王伟还多次打电话让康蕊为他的手机充值。
4月18日民警在康蕊家楼下把王伟抓获,当民警找到康蕊时她才如梦初醒,至此康蕊共计被骗39万余元。
据王伟供述: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他所有的身世都是编造的,为了博得女性的信任他大肆包装自己并承诺与其结婚,网络是虚拟的并没有人能够了解他的真实身份,所以一直没有被受骗女性识破。事实上王伟有家庭、有老婆、有孩子。
王伟其实是一个仅拥有初中文凭的农民,由于他掌握了一般女性的柔弱、善良,容易轻信、急于婚嫁等特征,想尽办法地“包装”自己,在网站上慌报身份、制造身世最终达到了诈骗的目的。
借婚介、报刊征婚 两年骗得20万
2008年10月份左右,钱敏通过报纸上的征婚广告认识了一个自称宋志的人,47岁,是部队的军官,因为贪污正等着接受处理,他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有房。
相处一段时间后的2009年5月份,宋志提出和钱敏登记结婚,后来二人照了合影,宋志还用钱敏的户口簿办了两张结婚证。
后来钱敏的外甥要买车,宋志说他有关系,买两辆金杯车才5万元,不过要先给人家送5000元礼。钱敏和她外甥就凑了5万元,宋志拿走了5000元。过了一段时间,车总是提不出来,钱敏有些怀疑便把宋志剩下的4.5万元存到自己的工商卡上。之后宋志说要给钱敏办随军户口,可以带一个孩子,还说要找人送2万元的礼,钱敏提出要给他取钱,宋志说不用,让钱敏把银行卡给他,钱敏就把卡给了宋志。
此后宋志分两次从钱敏的卡上取走了2万元。到了“十一”前后,宋志又提出说能买到便宜房,但要先送2万元的礼。钱敏又给了他2万元。后来宋志说先交定金,又从钱敏的卡里取了5万元……
到了10月16日早上7点多,宋志骑摩托车走了,下午钱敏再给他打手机,他的手机就关机了,以后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宋志以买车、买房、转户口为由先后骗得钱敏17万元,都是用钱敏的卡中取走的,钱敏的银行卡也一直在宋志手中。
本案中宋志的诈骗行为都是在钱敏不在场的前提下实施的,利用钱敏的过度信任骗取了她的户口簿,制造了假结婚证,还骗取了她的银行卡用以提取现金。
让钱敏更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宋志与她相处的同时,2009年6月宋志又来到河北省涿州的一个婚姻介绍所,冒充军官在婚介所登记了虚假信息后,通过婚介认识了陶霞,后来通过电话联系,二人在琉璃河见了面。见面后宋志自称是一个军官,现在是因为犯错误,在家等着处理。交往了20多天后,宋志说要到山东威海给他俩买房,让拿点钱,当陶霞给宋志3万元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他了。
陶霞到宋志住处去找他,当她看到有另一个女人也住在那里时,才知道被骗……
法官提示:恋爱也要避免有过多经济往来
目前我国的交友网络为使用者提供了大量的交友资源,其中主要是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和交流的平台,网友仅需简单的注册就可以畅游网站觅友。
现实中,交友网站只能对网友信息的违法性进行筛查,而信息的真实性无人把关,在处理纠纷问题上网站都会在其服务条款上注有免责声明:网站不对其用户所提供的内容的准确性、时效性或者完整性作任何保证,对于因使用这些资料或无法使用这些资料而导致的任何损害,网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用户以自己的独立判断从事与交友的相关的行为,并承担可能产生的责任,网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在实际交友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网站很难给予网民帮助,全部都要由网民自行承担。
另外,通过纸质媒体征婚是比较早的交友途径,报纸、杂志上的征婚广告一般是具有营利性质的广告租位,只要出资购买,刊登内容不违反法律一般是无人查证的。
因此,提示那些通过网站、报刊、婚介所正在寻找配偶和正处在恋爱阶段的朋友:
首先,时刻保持警惕,通过交友媒介觅友时尤其谨慎选择那些自称身世离奇、家境显赫的对象。在婚姻介绍所除了检查其有效资质外还要与婚姻介绍所签订内容详细的合同或者协议,尤其将相关责任承担约定清晰。
其次,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如果有机会多接触其家人、朋友、同事,有利于深入了解对方的生活环境。
再次,一旦确立恋爱关系也要避免有过多的经济往来,二人最好能够做到经济独立,最好不将身份证、户口簿交给对方,事实证明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是由这个阶段的经济问题引发的。
最后,如果一旦受到人身和财物损害请立即报警并保存好银行存单、借条、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等相关证据,避免给将来的赔偿问题造成麻烦。 (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