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打死强奸疑犯判决争议中的法治焦虑
母亲得知女儿被强奸后,悲愤难当,拉上弟弟喊上朋友找“坏蛋”兴师问罪,结果却在一些群众的“助威”中,将“坏蛋”殴打致死。12月27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见12月28日《广州日报》)
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陈雪香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她判处5年刑罚,也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判决本属正常。不正常的在于,网民的评论几乎一边倒地指责法官判决不公,甚至认为陈雪香率众打死强奸疑犯是值得歌颂的义举。
人类社会步入文明社会、法治社会,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由公众选举出的公权力机关来统一执掌行政、司法等权力,裁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制裁罪犯。不允许任何人通过“私刑”惩罚罪犯。至于人情与法律的平衡,是立法时应考虑的。陈雪香率众打死强奸疑犯是以“私刑”审判与惩罚疑犯,法官理应对其行为作出否定的评价;陈雪香率众打死强奸疑犯,虽然在人情等有可原谅的因素,但法官却不能因为人情而罔顾法律。
不过,在对陈雪香行为一片叫好和对法官的指责声中,笔者感到启蒙法治意识的焦虑。尽管“依法治国”提出多年,但仍有一些人并不理解法治的真义,或者依然不推崇法治,抑或仅仅将“法治”当成一种口号。在人情与法律冲突之中,仍然习惯于将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们不知道,法治其实是更周全地保障包括行“私刑”者在内的每个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笔者更感到法治实现的焦虑。因为,一些人对于法官判决的指责,并不是认为人情能高于法律,而可能仅仅是对司法公正审判没有信心。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有赖于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果一味贬损司法权威,沉迷于这种私力救济,法治就越发边缘化,社会将陷入“以暴制暴”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