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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1月24日 星期一

快递纠纷 如何维护

■颜梅生
《工人日报》(2011年01月24日 005版)

快递,人们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诸多烦恼:货物发出很久,结果丢了;虽然包装得很好,还是被毁损;快递成了“慢递”……那么,如果遭遇这些应怎样维权?

【案例】 2010年5月9日,沈红通过一家快递公司向客户邮寄了一批货物。本来两地相距不到300公里,3天内可以到达,但20天客户仍没收到。为此,沈红因延期10天交货,赔偿客户12000元违约金。经查询,延误系快递公司错填收寄信息所致。

【说法】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属于快递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

【案例】 2010年6月13日,梁琳在北京一古玩市场“淘”得清初瓷品,经过慎重包装确认不会损坏,交由快递公司邮寄回家,并办理了保价手续。梁琳回家后发现,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对物品重点保护的承诺,瓷品混杂于普通货物中被挤压成碎片。

【说法】《邮政法》第47条规定 :(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案例】 2010年8月10日,黎阳到上海出差,通过快递公司托运一箱土特产,准备分送上海的亲朋好友。双方约定货到付钱,费用为60元。5日后黎阳在上海提货却被收费300元。原来,黎阳的货物在运往上海的途中,经过武汉、杭州等地多次中转,需向黎阳收中转费用。

【说法】《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及真实价格,导致黎阳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当属其列。

【案例】 2010年10月11日,郭娟从外地托运两台笔记本电脑回家。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此后,公司将电脑交给了租住在郭娟隔壁的邻居,而该人收到电脑后潜逃。

【说法】《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具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条款,实际上可以随意处分他人财产,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该约定均属无效。

法官提醒:

1.选择信誉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

2.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或《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3.仔细查看托运单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如果快递重要物品或易损物品,应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

5.当面开包检查、核对货品后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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