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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13日 星期一

【以案说法】“爱车变身”的法律风险

■ 颜梅生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13日 05版)

生活中,一些“有车族”基于捞外块、体现个性化、省钱等原因,往往会在自己爱车的车身上做点“文章”,诸如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拒贴反光标识等等。

笔者作为法官,收集以下案例或许能给“有车族”提个醒儿。

【案例】项惠有一辆私家车,其好友李冬则开了一家化妆品专卖店。2011年1月8日,李冬找到项惠,表示希望能用项惠的车身为其产品作广告。项惠考虑是好友之请,加上每月还有500元“广告费”,便爽快答应,并于次日喷涂了车体广告。三天后,项惠被当地工商部门责令销毁广告并被处罚款500元。

【点评】类似的现象并非个别,甚至还出现了一个专用名词叫“甲客族”,即指拥有私家车,在车身贴上商家广告,并以此拿一定额度的报酬,减轻养车负担的人。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属于户外广告,必须在车管所备案,工商部门登记、审核同意后才能上路发布。否则,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违法者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否则可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叶萍自从有了爱车后,总爱为其打扮,尤其是对于车身颜色,可谓是换了又换,街上流行什么,大家认为什么好看,叶萍就换成什么颜色,许多人甚至以为叶萍经常更换新车。

2011年2月27日,叶萍开车去交警部门年审时被拒绝,并责令恢复最初颜色,处罚款200元。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指出,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款200元。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改变车身颜色的行为,否则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011年2月1日晚,蒋燕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被一辆汽车追尾。按照相关规定,追尾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却认定蒋燕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蒋燕至少得赔偿10万元。

原来,蒋燕的货车应配备车身反光标识,其为了省钱没有按要求粘贴,导致整个汽车轮廓,在后车车灯照射下无法显现,未能提醒追尾司机提前减速。

【点评】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米,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对违反者,即使未造成任何后果,根据公安部102号令第47条第(三)项之规定,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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