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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13日 星期一

继母能要求生母将子女领回吗?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13日 07版)

我于2001年与丈夫结婚,当时他系再婚,带一个三岁女孩。去年底,丈夫因病去世后,我一个人带着孩子艰难度日。我找到孩子的生母曹某,要求她将其领回抚养。可孩子的生母说她与孩子的父亲已经离婚,我与孩子之间已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她不应再管孩子的抚养问题。

请问 , 曹某的说法对吗 ?

读者 张亮

张亮

孩子生母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的,无论其再婚配偶对其所带的子女是否给予抚养教育,均不改变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是第一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这虽然是对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的规定,但对生父或生母死亡时,继子女如何抚养也可参照适用。

你在丈夫去世后,对丈夫再婚时所带的子女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姻亲关系。如果你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女,可以要求继女的生母将其领回抚养。如果曹某拒绝将其女儿领回抚养,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信法院是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张平德 芦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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