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新规 应对船舶油污事故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15日 03版)
本报北京6月14日电(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了旨在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7月1日实施。
据介绍,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受案逐年增多,且国际和国内影响大。
该院民四庭负责人表示,虽然我国尚未发生灾难性船舶溢油事故,但从潜在的风险来看,我国海域内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仍较大。
据介绍,该《规定》主要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方面作出具体实施性规定。该司法解释仅规定以下三种烃类矿物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1.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包括持久性货油和持久性燃油;2.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3.非油轮装载的燃油,即持久性燃油和非持久性燃油。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以油污事故发生地海事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以油污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油污措施地海事法院集中管辖(危及我国的域外船舶油污事故引起的纠纷)为补充, 既有利于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又有利于统一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