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单位瞒报或谎报事故最高罚款500万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2日 01版)
本报讯(记者王冬梅)6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指出,今后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将处以200万~500万元罚款。
该《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
《办法》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办法》还明确,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此外,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