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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4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银行收费越“减”越多 所谓“依法”有点乱

□杨立波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4日 03版)

据6月22日《信息时报》报道,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却又出新招,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银行不是慈善机构。随着银行中间业务的拓展,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随之增加。问题是,银行收费是否应该“收之有道”。

首先,关于银行的定价权。表面看,银行收费“有法可依”,因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于是,不少银行都理直气壮地为自己提供的服务制定了“市场调节价”。而事实上,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银行定价权的规定与其上位法《商业银行法》存在冲突和矛盾。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的定价权其实是无效授权。

其次,银行设置新的收费服务项目,哪些该收、哪些不该收,究竟应该遵循怎样的程序,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公众的感觉是,只要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简单商量一下,或者银行自己下个通知就能定下来,消费者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

再有,民意表达渠道不通畅。银行乱收费哪怕引起民意很大不满,也难以得到有效回应。

国内银行业收费要做到“收之有道”,一是在于建设一个成熟、开放、有序的金融市场,让更多金融市场主体参与进来,以其鲶鱼效应激活市场服务与价格机制,逼迫银行不能那么霸道,让消费者得到更多的礼遇。二是必须将银行收费真正纳入法治轨道,健全制度性约束,推行“阳光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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