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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7日 星期一

广西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微型企业”

返乡农民工等八类人群可获得政府直接资金补助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7日 004版)

据新华社电(记者向志强)广西近期出台《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等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直接资金补助,还可享受资本金、税收、培训、融资、行政规费等方面的多项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意见,广西扶持的微型企业界定为: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朱军表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微型企业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和社会和谐的助推器。广西出台这一意见的目的就是通过鼓励创办微型企业,营造全民创业氛围,以创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他介绍,具有广西户籍、没有在办企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并可以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据介绍,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资本金补助。“十二五”期间,新创办的微型企业将获得财政资金扶持,补助比例最高可达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0%。

二是税收奖励。“十二五”期间,微型企业可获得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作为奖励,奖励总额以其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金为上限。

三是培训补助。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

四是融资担保扶持。开办微型企业的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可享受该办法制定的融资担保优惠政策。

五是贷款贴息。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六是减免行政规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十二五”期间,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七是资金和项目扶持。各级政府部门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意见还提出,各级政府将加强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据了解,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广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将分阶段、分地区实施。今年首先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5市及其所辖县全面实施,其他一些地市分别在市辖区或个别县、城区实施。从2012年起,根据情况再逐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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