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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7日 星期一

贵州省榕江县法院日前再次用“QQ法庭”审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一方在贵阳,被告方远在福建。5年来,该县法院用 “QQ”共审理60起,结案率达100%。但有业内人士对这种审案方式提出异议——

“QQ法庭”审案的“正反说”

本报通讯员 律少华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7日 006版)

案件

贵州省榕江县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该县女青年杨某与朋友刘某借贷纠纷一案。与通常的开庭不同,这起案件是在QQ上审理的,当事的双方一位在贵阳,另一方则远在福建。据统计,榕江县法院 “QQ法庭”运作至今 5年,期间共计审理案件60起,全部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结案率达到了100%。

今年5月30日10时20分许,又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通过QQ法庭,在贵州省黔东南州榕江县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据主审法官王明勋介绍,由于此案原告、被告分别身在贵阳、福建,法院于是采用 “QQ法庭”的庭审方式来审理此案。

当日上午11时零9分,经过近50分钟的庭审,刘菊诉刘义借款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若从贵阳到榕江开庭,车费、吃住等费用不低于500元。”原告刘菊事后对法院用QQ审理此案的方式和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

“我们运用QQ法庭来审理案件,不仅让在外务工的诉讼当事人节省往返时间、精力和开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而且也大大节约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榕江县法院院长李宗林说。他同时表示,用“QQ法庭”来审理此案,须征得当事双方的同意。

“每次QQ法庭审判时,审判长是群主,书记员是管理员,原告与被告则是群员。”庭审间隙王明勋说,QQ法庭建立了一个群,每次审理案件时都先将当事方 “拉进”群中。审结完一桩案件后便将当事双方 “踢出”群外,又再进行下一起案件的审理。

“诉讼当事人双方的亲戚可以来 ‘QQ法庭’的庭审现场旁听。”书记员彭丝丝说,若有需要旁听的,在庭审中,我们会采取 “打一段字,向他口述一段话的方式”,向他们进行同步 “播报”。

据介绍,榕江县有34万人口,目前有7万多人外出打工。考虑到外出打工人口多的问题,该县法院决定将 “QQ法庭”长期坚持下来,为更多的打工者服务。

王明勋说,根据程序,闭庭后原告、被告双方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认可;而选用QQ开庭,由于双方当事人不在场,庭审笔录不能马上归档,这也是QQ庭审受局限的地方。目前只能将庭审记录分别寄给双方当事人,让双方当事人在异地将庭审记录打印签字后再寄回榕江法院。

将网络技术应用于法院工作,如今早已不是新鲜事,但是将庭审也放在QQ等网络软件中进行,这一举措在贵州省榕江县法院却是创举。

利用“QQ”审案,在国际上也许都没有先例。贵州省榕江县法院这种方式是否值得推广,也着实引起针锋相对的看法。在此,我们将同是在上海从事法律服务的两位律师的绝然相左的观点展示给读者,也许,这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意义深远。

正方

“QQ法庭”是将现代技术应用于法院庭审的一项很好的尝试。但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应用 “QQ法庭”、如何规范 “QQ法庭”的开庭程序等问题,还有必要加以总结和完善,并逐步加以推广。

李占兵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我认为,贵州省榕江县法院设立 “QQ法庭”的做法是值得加以完善和推广的。简单来说,这一做法无损于诉讼本身,却有利于诉讼当事人,体现了“司法便民”和 “以人为本”,因此是值得推广的。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有详尽规定, “QQ法庭”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只是在“开庭审理”这个具体环节上,引入了现代的网络技术。这一技术既不高深也不复杂,但是应用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却可以收获诸多好处——“QQ法庭”为当事双方减少了开庭的奔波之苦,既节约了费用,又节约时间,也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参与了庭审,却又不直接在法庭上面对面,有利于缓和庭审的对立气氛,对一些案件的调解也是有利的。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应该到庭参加,这既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一种常识。但是,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当事人应到庭,至于如何 “到庭”,法律并没有规定。按照一般的理解和通常的做法,当然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

但是,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却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在法律制定时,无法预见到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QQ等网络软件参与庭审,并行使诉讼权利。而这种通过QQ的参与,并不影响庭审本身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引入 “QQ法庭”无疑是利大于弊的。

同时应当看到,我国地域广阔、城乡差别较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很多人离乡背井外出打工。以作出这项创新的贵州省榕江县为例,该县有34万人口,目前有7万多人外出打工。从这一数据来看,去除老人和少年儿童,该县的青壮年在外打工的比率是非常高的,这就造成一旦牵涉诉讼,常常会遇到原被告身处异地的状况。此时,法院当然可以严格依据法律来办,当事人会面临立案难、送达难,如果一方不能到庭,还会带来开庭难的问题。当然,依据法律有缺席审判、强制出庭等制度,但这又会引发新的问题,最终的结局可能是执行难。这一路 “难”下去,法院没有任何可以指摘之处,却苦了当事人。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像贵州省榕江县法院那样采取“QQ法庭”的形式,诸多 “难”题便迎刃而解,真正实现了 “案结事了”,化解了一桩桩矛盾。这比法院墨守陈规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要好得多。

当然,应用 “QQ法庭”时法院应格外慎重,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同时要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旦发现案件不适宜应用 “QQ法庭”的形式审理,应当及时采取传统的开庭方式。

榕江县法院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对当事人的核实、诉讼权利的告知乃至判决书的签收等问题,都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了解决方法。同时,他们也将 “QQ法庭”限定于按照简易程序审理,且原告、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案件。甚至于,如果有人要求旁听,法院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反方

网络的便捷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很多法院都设置了网站、博客,有的法院开设了QQ咨询、上网立案……但是,上述应用大多服务于法院的一般工作。至于诉讼活动本身,由于程序要求严格,鲜见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突破……

潘轶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榕江县法院设立 “QQ法庭”的做法,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也受到了相关当事人的好评。但是由于尚欠缺法律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不宜推广。

我们知道,对于民事诉讼如何进行,主要适用 《民事诉讼法》;至于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则由 《人民法院组织法》加以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考虑到各地区的地域大小不同,人口与案件数量也不同,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些 “人民法庭”,一般被人们称为 “派出法庭”。可见,目前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因网络的发展,对类似 “QQ法庭”的设置作出规定。但是,该法已有关于派出法庭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民众诉讼和便于法官办案。

至于 《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开庭需在法院 (包括人民法庭)进行,但从立法本意和通常的理解来看,这是不言自明的。而且该法规定,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可见,诉讼当事人 “到庭”并核实身份,这是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立法中的 “到庭”如无明确司法解释,无疑应指本人到庭,而不仅仅是通过影像或者声音、文字表达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上。同样为了便于民众诉讼和便于法官办案, 《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因此,我们以往看到法官深入基层,进行 “现场办案”等形式的开庭,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及其它通讯技术可以引入法院活动,但在诉讼中加以应用,应当格外审慎。

网络的便捷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很多法院都设置了网站,有的还开设了官方博客和微博,有的法院开设了QQ咨询的功能,有的则开通了网上立案功能,还有的法院进行了庭审的网络直播……

但是,上述应用大多服务于法院的一般工作,或者是将网络作为审判公开的媒介。至于诉讼活动本身,由于程序要求严格,鲜见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突破。而由 “QQ法庭”直接进行庭审,的确可以说是 “创举”。通过相关报道可知,贵州省榕江县法院的这一举措曾事先向上级法院请示,但上级法院对此不置可否,亦未加以推广。

我们知道,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所有身在异地的当事人都要求 “QQ法庭”进行审理,法院该如何应对?为什么有的案件可以“QQ庭审 ”,有的不可以?可见,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 “QQ庭审”其实经不起推敲,缺乏推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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