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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星期一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初次审议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诊断要求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8日 001版)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张伟杰 杨连元)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近年来广受诟病的职业病诊断制度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草案还强化了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的义务,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表示,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9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主要是“老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草案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规定仲裁机构应在30日内作出裁决。还明确了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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