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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9日 星期一

【社评】突破“垃圾围城”,别忽视法治手段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9日 03版)

据《新华每日电讯》6月27日报道,近日,一个名为“垃圾围城,北京——一个摄影师眼中的映像”的网帖,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在一张卫星地图上,长年拍摄“垃圾围城”的摄影师王久良用黄色标签,标注出自己拍摄过的非法垃圾填埋场。在北京中心城区外,密密麻麻的标签已形成了一个黄色的“七环”。这些非法垃圾填埋场主要分布在北京中心城区外一些区县的农村地区。

垃圾“七环”形象暴露出北京被垃圾围困的程度,提示人们垃圾对城市的压力正日趋严重。其实,不仅北京存在“垃圾围城”现象,几乎在我国所有的大中城市,甚至是一些小城市,“垃圾围城”都不是新鲜事,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此,从一定程度说,解决城市垃圾问题,将城市从垃圾包围中解救出来,已经成为城市管理者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垃圾围城”,大多有这样四个共性原因:一是对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估计不足,在垃圾处理场所的规划和布局上存在缺陷,垃圾处理设施普遍落后;二是对非法垃圾处理场所的处理偏弱,相当多的城市一方面苦于垃圾处理设施不足,一方面容忍非法的、缺乏科学管理的垃圾处理场所长期存在,加重了城市被垃圾围困的程度。三是控制垃圾增长的有效手段不足,近年来城市垃圾增长飞快,远远超过了现有设施的处理能力,但控制垃圾的增长却缺乏有效手段。四是垃圾的资源化转化难以取得实质进展,面临选址、污染处理、再利用等现实问题。

垃圾问题不是小事,一旦处理不好,有可能引发其它社会矛盾。比如,一些地方因筹建垃圾场的选址问题,与附近居民发生纠纷。为解决垃圾围城的问题,不少城市设计了许多方法,提出了不少解决措施。如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燃烧发电、垃圾无害化处理等,但是这些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将垃圾管理上升到法治层面。具体表现为:一些垃圾场所的选址和布局没有法律依据,垃圾分类靠引导推进,对非法垃圾场所或者不按规定倾倒垃圾者缺乏严格的处罚规定等等。

用法治手段将城市从垃圾围困中解救出来,首先要解决的是垃圾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和布局的法制化,从选址、建设、公告、拆迁、移居等方面,预先都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减少随意化、排除利益冲突。其次是立法控制垃圾无序增长。控制垃圾增长是本,只有减少垃圾的绝对产量,解决垃圾问题才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既有经验证明,通过立法,利用经济手段控制垃圾的绝对增长是可行的。再次是依法打击非法垃圾制造者和非法垃圾处理场所的经营者。第四是用法律手段推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引导和支持垃圾资源化建设,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后产生的资源利用进行补贴等。

垃圾处理应遵循“减量化、分类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走综合处理的路线。专家建议“上策是不产生垃圾或者少产生垃圾;中策是把垃圾转化为资源;下策是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争取100%的无害化处理率。”一些市民的提议也不无道理。要将这些建议落实到位,我们要加强法治建设,用法治手段治理“垃圾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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