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4日 星期一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做交通协管员、义工免予刑责

河南新密检察院试水“附条件不起诉”

有人为宽容制度叫好,有人则担心此举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本报记者 余嘉熙 本报通讯员 王基名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4日 03版)

对于28岁的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小卢来说,过去3个多月的人生轨迹就像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先是因为交通肇事撞死路人被刑拘,接着被新密市检察院告知对其暂缓起诉,条件是必须认真做好15天的交通协管员工作。

小卢能获得这次意外的“自省赎罪”机会,得益于新密市检察院从今年2月开始实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这项旨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创新举措,赢得了不少叫好声,但也伴随着许多争议。一些专家和群众质疑检察院此举有先行定罪、滥用“起诉裁量权”嫌疑,担心此举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义务协管交通15天免予起诉

从5月底开始,连续15天,每天早上7点半,小卢都要穿上印有“交通文明劝导”字样的T恤,到新密市的西大街和文峰路交叉口,作为交通协管员义务“执勤”到晚上7点。

而小卢在此期间的表现,由新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记录在案,作为新密市检察院是否对其免于刑事起诉的重要依据。

今年3月12日,小卢驾驶大货车倒车时,在新密市北环路不慎将在后面指挥倒车的同村村民徐某轧死。小卢和家人赔偿了死者家属23万余元,死者亲属对此事表示了谅解。

事后,小卢被新密警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4月11日,投案自首被刑拘的小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以前的惯例,小卢会被直接公诉,接受法院的审判。

刑事处罚的恐惧,使得小卢一度感觉人生陷入了谷底:“当时已经准备接受刑事处罚,一旦被判刑,哪怕是缓期执行,这辈子恐怕再也抬不起头了。”

然而,5月25日,小卢等到了一个出乎意料的消息:新密市检察院决定对其暂缓起诉。条件是:接下来的15天考察期内,他必须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确有悔罪表现。

“主要是考虑到小卢没有前科,没有逃逸,属于偶发案件,事后积极救助,赔偿受害者家属并得到谅解,这满足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要求。”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长张耀锋说,如果小卢在参加劳动期间,改过自新、表现良好,则提请检委会研究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据介绍,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附条件不起诉 ” 惹争议

随着新密市检察院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来的,是来自一些专家和群众的质疑。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检察机关此举是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按照要求,控审分离,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定罪权由法院行使。定罪要以起诉为前提,起诉后才有定罪的问题,不起诉也不涉及侵犯法院的审判权。”

更让一些群众担心的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会催生“人情案”,使检察院通过滥用“起诉裁量权”而为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当下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新密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说,此举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42条第2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新密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永超进一步解释说,“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决定不起诉”。若考察期间犯罪嫌疑人履行义务及悔罪表现很好,就不再起诉;如果情况相反,就会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是适用此制度的前置条件。”张永超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必须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要求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嫌疑人应当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还要给受害人予以赔偿,并已实际履行。

“实际上,我们是增加了自身的工作量。”该市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推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检察机关在相关案件上仅仅了解案情显然不够,还需要频繁走访案件当事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方方面面并征求各方意见。犯罪嫌疑人进入考察期后,检察官还得抽空与其交流,通过不定期抽查,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学校、社区等帮教组织,协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和帮教……

为了保证起诉裁量权不被滥用,新密市检察院确定了“四点硬性要求”:一是该制度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案件本身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没有异议;三是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四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宽容制度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目前,新密市已有包括小卢在内的30多人享受到“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带来的好处。

据了解,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新密检察院与共青团、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等配合,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安排他们参加不同的社会公益活动,除做交通协管员外,还可以到社区、敬老院、慈善机构等做义工。对于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主要安排他们做交通协管员。

来自该市检察院的调查显示,因为明白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社会带来了损害,30多人中没有一人不珍惜这一机会,他们都非常认真地遵守考察期的规定,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针对一些人认为15天的考察期过短的质疑,新密市检察院回应说,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与否的法定期限最长只有1个月,“在试行阶段,只能摸索着来,今后会不断完善”。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一个创新。”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类似性质的宽容制度有助于犯罪者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实现自我完善、矫正,达到刑法预防、警戒犯罪的目的,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

“当然,好的制度要通过不断的实践来完善。”刘德法说,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附条件不起诉”还面临一些难题。比如说,目前供犯罪嫌疑人开展“社区矫正”或“社区服务”的场所太少,传统的“执法必严”观念使一些人对于“宽严相济”的政策缺少认同感;避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怎样设置合理的制约、救济制度等。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