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4日 星期一

【以案说法】当手机遭遇“被收费”时

杨学友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4日 05版)

据消费者投诉部门统计:电信运营服务投诉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其中,因手机“被上网、被服务”的收费比重较大。当你遭遇不公正的手机“被收费”时该如何维权?

案例:

肖正得知女友吴颖手机欠费,帮吴颖充了200元话费。第二天吴颖手机响了一下便被挂断,她以为是男友打来,按号码拨了过去,电话里传来:“XX手机用户号码摇奖,您已获1000元,领奖请联系……”没等对方说完,吴颖便挂断了电话。下午,吴颖手机短信显示:“您的话费即将用完,请及时充值。”

二人到电信运营公司说明情况,对方回答:拨打电话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维权提示:

电信运营公司应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用户购买电信运营公司的手机卡时,双方协议书注明用户购买的卡是何种类型收费方式。依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服务方式与收费多少均有明确规定(如拨打市内电话,每分钟收费0.20元,国内长话0.40元等)。

电信运营公司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用户将预收款提前交给了电信运营公司,款项安全应由电信运营公司负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电信运营公司有警示、说明、告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合同义务,有保护手机用户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受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定义务。

案例:

张妍手机卡的电信服务商为她开通天气预报业务,先是免费试用两个月,而后每月收费5元。接下来,商家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陆续为她开通了热点新闻短信、手机上网包月服务业务。张妍发现被收取短信服务费85元,找到商家要求退款,电信公司解释说已向用户发送过征求订阅的短信,用户没有回复,公司认为属用户默认。

维权提示: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默示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该行为仅在两种情形下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二是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的约定,除此之外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妍只是对天气预报收费服务表示认可,并未对其他服务表示接受,电信运营商应如数退款。

案例:

张先生被所在公司派往外地工作,为联系方便,他在当地电信部门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当时服务人员告诉他,只要交20元话费,可免费为其提供两个月的来电提醒、开机提醒和短信回执等套餐服务。半年后,张先生查询话费余额时发现,话费有十几元收费不明。其通过运营商客服电话得知,4个月前他所开通的来电提醒等免费套餐业务,从第3个月起开始收费。服务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试用性质,过了试用期,只要客户没明确拒绝,视为默许接受有偿服务。

维权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但张先生的情形与该条法律规定具有根本性的不同。该条法律所规定的主体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张先生并没有与电信运营商签订过(书面或口头约定)“试用买卖合同”,客服人员所谓试用的说法只是商家一相情愿。对此,如果商家不能提供已经告知消费者两个月免费试用期,过期按正常资费标准收费,商家应依法如数退款。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