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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5日 星期一

【社评】行政强制法: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利器

本报评论员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5日 03版)

酝酿了12年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据新华社报道,6月30日经5次审议终获通过的《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旨在约束行政权力的法律。上述三部法律被誉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1996年和2003年,我国分别出台了旨在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和终结“滥审批”的《行政许可法》。有专家认为,《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中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向建成完备的行政法体系迈出重要一步,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该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准确地说,《行政强制法》实质上是行政强制规范法。

这部法律之所以被如此重视,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与行政处罚相比,行政强制是一项更为严厉的手段,涉及到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和处分,对于公民的影响巨大。

行政强制是国家机关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管理秩序,或为迫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通过强制方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政强制无处不在。诸如在路上接受身份证检查,开车时遭遇的交通管制,出入境时违禁品被扣留……而近年来经常见诸报端的城管野蛮执法以及暴力拆迁等行为,本质上也属于行政强制。

但权力的性质决定了,如果没有制约,它天然有无限膨胀的趋势。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据1999年调查统计,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260多种。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现实中的行政强制乱象多发:城管暴力执法后,查明的真相常常是“临时聘用人员”所为;为了让行政相对人“就范”,深更半夜“堵被窝”、停水停电停气成了一些执法者的杀手锏;有的地方和机关甚至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普通百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然而,要把“散”、“乱”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力收回,并不容易。该法早在1999年就开始起草,立法过程历经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因在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有的行政机关已经看到法律对自身具有的强大约束。全国人大代表薛颖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可能在于我们现代依法行政理念和传统的粗放行政之间的冲突,是现行混乱的执法实践与依法行政的矛盾。

不论多难,最高权力机关还是在不断平衡权力与权利的过程中,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收回到法规一级。这意味着,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别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权再设定行政强制。同时,该法还对现实中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多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如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不得委托聘用临时人员执法等。

作为一部平衡权力和权利的法律,《行政强制法》不可能是完美的。但正如有学者说的那样,这一法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目前行政强制领域没有统一规范的问题,在适当限缩行政权力的同时,伸张了公民权利,有利于行政法律关系达到一种平衡,有利于消除行政执法中的不公现象,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官民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加强法律的刚性执行和对权力的监督,成了今后必须解决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所有执法人员发出建议:都要熟悉这部法律、掌握这部法律。希望手握权力的执法者能够认真领会并落实这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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