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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5日 星期一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认识与思考

郭宇强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5日 06版)

郭宇强观点

一些企业采用模糊合同的方式,故意隐瞒岗位工时制度的具体类型,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一些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没有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或者采取走“过场式协商”,或者未经政府审批,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与人员。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劳动时间是劳动力供给的有效组成部分。劳动力供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力的数量,二是劳动时间。劳动力供给是劳动力数量与劳动时间的集合。与此相似,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是劳动力数量与劳动时间的集合。因此,劳动时间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劳动力供需双方的决策行为。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内涵与特征

不定时工作制是劳动时间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共同构成工作时间的标准体系。它具有以下特点:

系统性。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不定时工作制不仅仅是工作时间的安排,而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制度体系。它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审批程序、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等多个要素,这些要素通过一定的制度组合,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二,不定时工作制是工时制度的一部分,它与其它类别的工时制度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需求。

标准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过程不仅仅是形成工时标准体系的过程,也是实施劳动工时标准化的过程。从字面来看,不定时工作制中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但是,其工作时间长度、工资标准等不应是随意决定的。首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一个劳动的过程,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劳动者运用一定的生产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完成一定的产品和劳务。其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对劳动过程进行规范与管理。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要素进行分析,探寻最优制度安排,形成标准化的制度体系。第三,这类标准体系可以上升为社会行为规范,进而规范社会各主体行为,降低整个社会交易成本,提高国民经济运行效率。

动态性。不定时工作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变化的。作为一种制度体系,它必然遵循自然演进的规律,是一种“均衡——不均衡——均衡”的动态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不定时工时制度的认知也在不断提高,其制度与内容也应随着社会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

特殊性。区别于其它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特殊的岗位与行业。这些岗位和行业的特殊性体现在其生产特点、工作时间、工作结果等的计量方式和考核方法等方面,进而形成适用于不定时工作制的薪酬管理、劳动休息等制度安排。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不定时工作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选择的结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需求数量、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时标准等都由政府统一管理,企业没有用人自主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也受到很大限制,只能接受和服从政府的安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劳动者均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一方面,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主体,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市场需求、企业的生产能力、劳动力成本等多种因素,决定企业对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劳动者也根据自己的偏好、工资等因素改变着自己的工作时间与用工行为。劳动力市场不仅仅对劳动力的数量有着灵活配置的需要,对劳动力所能提供的劳动时间也有着灵活配置的需要。因此,原有的单一的标准工时制度逐渐不能适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多元化工时制度的需求。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劳动需求多元化、劳动工具的现代化等为这种转变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定时工作制是劳动力市场发挥其对人力资源配置功能的具体体现。

不定时工作制的发展对劳动定额、绩效管理、劳动休息、工资报酬等制度提出新挑战。不定时工作制在发展之初,应用范围较小,人们对其标准内涵、运行规律等问题认识不够深入,出台的相关法律规范也较为宏观与原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不定时工作制的需求逐渐增加。原有的与标准工时制度对应的劳动定额、绩效管理、劳动休息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完善与不定时工作制相对应的劳动管理制度体系。因此,在推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不能简单套用标准工时制的内容,要根据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管理制度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推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定时工作制的产生与运行过程是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双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协作为社会提供产品和劳务以获取各自的收益,这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目标函数不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者追求工资最大化。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时间计量、劳动休息权、劳动报酬权等方面难免存在权利与利益冲突,甚至会出现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推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考虑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一方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变化,需要灵活配置劳动力和劳动时间,以降低管理成本,促进自身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付出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需要一定的条件进行劳动力的恢复与更新。这也需要企业考虑劳动者生理与心理的承受能力,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社会契约,只有有效地协调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推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不定时工作制在体现工时安排灵活性的同时,更多地出现了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企业采用模糊合同的方式,故意隐瞒岗位工时制度的具体类型,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一些企业在审批过程中没有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协商,或者采取走“过场式协商”,或者未经政府审批,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与人员。一些企业以不定时工作制为借口,认为“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没有工作时间限制”,迫使劳动者日工作时间达十几个小时。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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