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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6日 星期一

【社评】“违法者先富”挑战社会公平

本报评论员 林琳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6日 03版)

7月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分组审议情况,不少委员将矛头直指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有委员表示,“我们有食品安全法,还有一批法规与规章,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等等,为什么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还是执法不严,执法主体形同虚设,法律法规没有落到实处,结果是违法者先富,越违法越易富,不顾人命者则暴富。”

“违法者先富,越违法越易富,不顾人命者则暴富”——这话说得可能有些严重,但却振聋发聩。因为现实中“违法者先富”的例子并不鲜见。比如,不少煤矿在违法违规开采,没有开采许可证,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制度,但煤老板却往往财大气粗。一些违法违规排污的企业,比如新近被披露的是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多年来,其排放的废水、废气等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但却没有影响它成为全国知名的制药企业,地方上的利税大户。

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却往往能够富甲一方,原因何在,值得反思。

有违法成本低的因素。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企业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是“货值金额十倍以下罚款”或“十万元以下罚款”。司法实践中,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当事人也往往被判轻刑、缓刑。对大多数违法企业来说,几万元的罚款几乎是隔靴搔痒。挣的钱远远多于罚的钱,于是一些企业在交了罚款之后继续违法。

有监管不力的因素。客观上,是监管队伍和人员的缺口,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主观上,是多头治理、各管一段机制下的可管可不管甚至干脆不管。

有利益驱动的因素。直接的利益是,一些监管者在拿了商家、企业的“孝敬”之后,便开始为其鞍前马后。间接的利益是,一些违法违规的企业是地方经济的支撑,若当真依法严肃处罚它们,地方经济发展的数字和成绩恐怕就没那么好看了。

还有一些制度设计上本身不合理的因素。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对人员、资产、规模都较小的企业即小作坊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检测一次豆腐质量,就要花上两三千元,这样的成本小作坊怎么支付得起?于是索性成了黑作坊。类似的制度设计非但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反而将应该被监管的对象挡在了门外。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违法者先富”成为了一种可能,甚至是“越违法越易富”。这不仅挑战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而且挑战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或许有人会说,即便这些企业先富、暴富了,获得的也是短期利益,终究会有被发现、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出来混总是要还的”,人们当然可以相信这一点,可问题是,这个周期究竟有多长?可能有的企业违规生产几天就被查处了,但也可能有的企业违法几年、几十年甚至暴富了,依然平安无事。更值得警惕的是,一旦这样的企业真的富了,成了地方上纳税大户,可能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都要“敬畏”三分,某种程度上,这样的企业继续生存下去的便利条件更多,这无疑是个恶性循环。

辛勤劳动才能致富,遵纪守法才能致富,有良心、讲诚信才能致富——这才是正常的致富轨迹。对“违法者先富”这种扭曲的“致富经”,监管部门应该重视和警惕,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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