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易燃易爆场所吞云吐雾
济南23名烟民被行政拘留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12日 04版)
本报济南8月11日电 (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葛红普)记者今天从济南公安消防支队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济南已有23人因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据介绍,8月5日上午10时,在济南天桥区无影山北路一家具厂内,天桥区公安消防大队、药山派出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时,发现尽管厂内堆放着大量木料,可两名男子却在“吞云吐雾”,地面上还残留着许多抽过的烟头。随后,联合执法人员向两人告知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并将他们带往辖区派出所。两人也因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3日。
8月7日上午9时30分,济南历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东风派出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来到花园路一大型建材市场,发现一楼一男子正在市场内抽烟。看到执法人员后,该男子立即掐灭了香烟,但他还是被行政拘留2日。
据统计,在大量的火灾中,吸烟是最重要的致灾原因之一。而《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截至8月8日,济南已有23人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抓现行,依法被行政拘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的23人中,有的是打工人员,有的是经营业主,大部分受罚者均明知故犯,一时犯烟瘾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