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新规公布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25日 08版)
本报讯 4月19日,北京市市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不得配备驾驶员”。
现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其相关制度措施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此外,办法还规定,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办理车辆新增指标。修订后的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武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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