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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一

成渝两家“同德福”上演真假美猴王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老字号商标被抢注后有了明确的使用路径

本报记者 李娜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7日 04版)

只因成都一公司率先将“同德福”注册为商标,拥有100余年历史的同德福合川桃片,被创建仅10多年的温江同德福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被索赔50万元。围绕老字号品牌,成渝两家同德福上演了真假美猴王之争的戏码。

最终,正宗老字号被诉侵权后反诉并维权成功,重庆高院判重庆“同德福”不构成侵权,并支持了该老字号反诉成都同德福借用其百年历史虚假宣传的诉讼请求。

老字号被诉侵权

记者了解到,重庆合川同德福桃片始创于1898年,前身为同德福斋铺,由重庆合川同德福负责人余晓华祖父余复光一手创立。其所加工生产桃片曾从美国费城捧回世博金奖,声名享誉国内外,后来同德福因公私合营停止生产,品牌走向沉寂。

而成都同德福公司负责人蒋世荣曾是合川桃片厂销售经理,负责桃片厂温江分厂业务。1998年,温江分厂申请注册了“同德福”商标,2000年蒋世荣成立了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了这一注册商标生产桃片糕点。

2002年,余晓华决心重拾祖业,先后注册个体工商户和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意外发现“同德福”商标已被抢注。余晓华称,现实虽有遗憾,但他此后已没有在显著位置使用“同德福”商标,而是将品牌打在老字号上。

但当蒋世荣发现合川街面销售未经授权的“同德福”品牌桃片时,认为余晓华侵害了他享有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一纸诉状将余晓华的合川同德福诉诸公堂,要求余晓华停止使用并注销含有“同德福”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老字号不服反诉

面对诉讼,余晓华不服,以同德福合川桃片第四代传人身份,指出温江同德福将“同德福”商标与老字号“同德福”进行关联性宣传,向蒋世荣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温江同德福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但蒋世荣认为,他们使用这些字样是在“同德福”注册后,且重庆合川桃片是一个地理标志,几乎所有合川桃片都在使用老字号等字样,虚假宣传无从说起。

负责审理此案的重庆高院认为,由于温江同德福无法举证“同德福”商标已具有相当知名度,他人使用会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因而不能说明余晓华将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为“同德福”具有“搭便车”的恶意。

同时,“同德福”商号曾享有较高商誉,余晓华基于同德福斋铺商号曾经获得的知名度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经营者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同德福”具有合理性。因而,法院认为,余晓华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及公司名称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合川同德福的反诉诉求,法院则认为,温江同德福与同德福斋铺并不存在联系,却在网站上登载与史料记载一致的“同德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温江同德福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却对此行为无法举证证明。

由此,法院判决温江同德福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同德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同时要求温江同德福停止虚假宣传,并在其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老字号备受商标抢注之苦

记者了解到,由于企业品牌意识不强,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国内类似“同德福”的老字号商标抢注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诸多拥有较高知名度及稳定消费群的老字号均备受商标抢注之苦,包括王致和、稻香村、瑞蚨祥等都曾被商标官司所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成渝同德福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明确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此,老字号商标被抢注后有了明确的使用路径。

然而尽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有了进一步明晰,仍有相关人士指出,商标被抢注已成为老字号品牌传承发展的重大难题,中华老字号品牌商誉保护亟须引起企业及相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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