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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19日 星期一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

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9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 罗娟)据中国政府网消息,6月1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其中,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表示,将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如果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启用保证金支付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

会议指出,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并且,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而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据记者了解到,在此之前,已有一些地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出的通知,全省要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3年内未发生严重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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