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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28日 星期一

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统一民法典2020年有望出台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28日 01版)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张伟杰)民法总则草案(简称草案)今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帅、纲领作用,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

李适时说,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此外,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将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86条。

与现行民法通则相比,草案中有不少新的内容值得关注。

其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为了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权利,草案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其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目前法律规定的10岁下调到6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和认知能力都比制定民法通则的时代有所提高。因此,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监护制度,一方面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另一方面,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单位可担任监护人”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为更多社会组织的加入提供了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回应社会希望延长诉讼时效的呼声,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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