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审议通过,成为我国首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生子不教,有“法”管
明确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定期团聚
本报讯(记者黄仕强)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对家庭教育范围、原则、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突出了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用。
重庆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元鹤表示,家庭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终身教育。
据了解,在《条例》出台之前,内地还没有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法规。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称,此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就是用法规的形式划定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尽的责任,让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能够互为补充及促进。
记者注意到,这一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共7章44条,其中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条例》对于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主体责任进行了强化。其中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我接触过很多少年犯罪的案例,探其背后的犯罪动因,很多还是跟家庭有关,要么是父母过早离异,要么是父母将子女交给老人,父母方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重庆司法界一位长期关注少年犯罪案的学者告诉记者。
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并明确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同时,为了有效制止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各级妇联将借鉴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对违反该条例的家庭,将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训诫、告诫或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就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出了规定,明确家庭教育原则为“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妇联和教委为主要承办部门。同时,规定政府要从规划、经费、保障激励等方面促进家庭教育工作。
重庆市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份第三周的星期一已经被创立为全市“家庭教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