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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1月14日 星期一

员工占单位便宜 管不着的灰色地带?

本报记者 李国 本报实习生 郑钰巧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14日 06版)

北京一家手机专卖店员工肖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店内22部手机、2台平板电脑等私自变卖,并将部分货款占为己有。图为2015年1月13日,肖某因涉嫌盗窃罪受审。曹博远 摄/视觉中国

位于重庆高新区的一家民营企业老板董先生最近很郁闷,他发现企业2016年办公经费猛增,于是让财务调出全年的报销单据,发现仅打印复印的墨盒纸张就达50多万元,而前一年只有不到30万元。公司业务并未有大的增加,耗材却多用不少。进一步调查发现,去年初,公司新来的内勤每月都超量购买,用不完的就私下拿走便宜卖给别人。对于如何处理该员工,董先生犯难了:说员工偷窃,没有证据!不处理吧,小公司难以承受。

记者调查发现,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不少。有一些员工利用公司给予的工作便利为自己赚钱。公司不处理,损失积累下来也很大;如果真的处理,又因为这类行为较隐蔽,每次被“占便宜”的数额又不大,追究起来可能得不偿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类行为的重点不是职业素养的问题而是品行问题,有些甚至已经是违法犯罪行为,此风不可涨。

记者连日来的调查发现,在重庆,超过七成的受访者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做过这类事,但这种现象在周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奖励的额外工资”?

“我身边就有这样一起案例。”位于重庆沙坪坝的一家超市员工吴小姐1月11日告诉记者,大家平常在购买饮料的时候,可能都会关注瓶盖内有无“再来一瓶”的字样,买到带有此类字样的饮料时,都会觉得自己特别走运。然而却有人将赠品矿泉水侵吞。

吴小姐的前同事张某从2011年起开始从事一家可乐公司市场调查员一职,工作就是检查各个门店对公司产品的价格、陈列、设备等情况,帮助改进市场执行以及向门店发放各类兑换券和奖券。

从2012年1月起公司搞活动,凡是订购可乐的商家,可乐箱数达到一定数量,即可领取矿泉水票,每张票可以兑换15瓶矿泉水。于是,张某通过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填写不同的金额从而开取“阴阳发票”,虚报了大量矿泉水票的发放记录,少发或者直接不发水票给各个店家,从而侵占了2938张赠券,并将赠券转手卖出从中获利1.7万元。当张某的事情败露后,她辩解称,因为企业给的工资低,这只能算公司“奖励的额外工资”。

针对此事,有律师认为,如果员工认为工资低,可以正常向公司提要求,如果公司不同意,员工可以辞职。而采取这种侵占领奖票的行为,就是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占客人便宜被开除?

香奈儿的睫毛膏、兰蔻的保湿产品、露华浓流彩唇蜜……不少女士对这些化妆品很“长草”,但因为价钱的原因,并非每个人都会真金白银去买。但是,那些专柜售货员却可以不花钱拿到它们的小样,有些小样甚至达到正品容量的一半。如果将这些小样放在网上卖,往往价值数百元人民币。这也被外界称为专柜小姐特享的“灰色福利”。

在重庆江北观音桥一家大型商场工作的刘小姐向记者投诉,说自己被开除了,她认为公司这一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前几天,刘小姐接待了一位买了数万元化妆品的大客户,因为购买金额大,由此获得的积分也不少,但这位客户既未要求获得赠品也没提出要积累积分。按照公司规定,积分可以当场兑换礼品,如果不兑换则视作放弃。刘小姐觉得这些积分和赠品放弃了也挺可惜的,她就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的消费积分换取了赠品,并在给另一位熟识的客人结账时,将这些赠品的部分转赠给了那位老客户。

谁知,这件事被同事告发了,公司以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为由,对刘小姐进行了开除处理。

刘小姐认为,这些赠品和积分本来就是给客户的,给这个客户和给那个客户,对公司来说没有任何利益损失,而且,她的赠品“再分配”也是对老客户的一种潜在投资,是利于公司销售业绩的,公司给予她如此严厉的处罚,她表示不服。目前,正准备起诉公司。

等待规范的灰色地带?

记者了解发现,对于占单位便宜的行为,可因占便宜的数额而定性不同。有的私自将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拿回家,可能涉嫌盗窃;有的借开会或举办活动之机虚报费用或截留、骗取公司数额巨大的收入、补贴,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如果数额不大,或许只能被认定违反单位规定或不诚信。涉嫌犯罪的,就会由公检法机关来予以认定和惩处,但对于没有犯罪的“占小便宜”,就得由单位自己来处理。

重庆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建律师说:“从表面上看,占单位小便宜的做法对公司或许没有造成什么实质性的损失,但是影响恶劣。对于此种行为重点不光是职业素养的问题,还是品行问题,而且如果不管束长此以往将后患无穷。”

李建认为,民事主体应当诚实不欺、恪守信用,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即与此原则要求相吻合。员工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企业信誉、信用、竞争优势等无形资产的损害。除了对企业,对于被视作“上帝”的客户也存在一定的损害,因此,此类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潜在损失不可估量。

据了解,目前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已为世界各国劳动立法普遍认可。劳动者的忠诚义务通常包括在劳动过程中接受雇主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不得泄露雇主之商业秘密,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劳动,如爱护生产材料和设备,不得从事有害于雇主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等。这些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默示条款,劳动者如有违反就可以被合法解雇。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领域,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默示义务,多呈肯定态度,而且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亦明确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劳动者违反勤勉义务及忠诚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此种行为的否定态度及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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