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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1月14日 星期一

单位办妥“京户”,员工能否说走就走?

王 璨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14日 06版)

进京指标一直是稀缺社会资源,更是“北漂一族”在北京生活的“定心丸”。为了扎根北京,成为真正的“北京人”,找一份能够解决北京户口的工作就成为了众多毕业生落户北京的最便捷途径。

然而,当职场新人如愿以偿落户北京后,能否 “挥一挥衣袖”说走就走,除了户口外“不带走一片云彩”呢?用人单位又能否事先约定“落户违约金”或是向离职员工要求赔偿损失呢?

新工作有个“户口违约金”

雷同学硕士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一家知名外企工作。令她的同学羡慕的是,入职不到一个月,公司就与她签订解决北京集体户口的协议,并随后帮她办理完落户手续。

双方协议规定:雷同学向公司申请办理北京户籍,由公司协助办理落户一事。对此,雷同学承诺,按照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公司服务5年,如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按照合同期限5年折算。

服务期未满跳槽被索赔

在这家外企工作3年半后,雷同学向公司递交辞呈。然而人力资源部门告知雷同学须支付1.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雷同学一审要求法院判决签订的“户口违约金”协议无效,并要求判决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表明为雷同学的“单方承诺”,并非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议约定。且该承诺书真实有效,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基于对雷同学单方承诺的合理信赖,为雷同学办理了北京户籍。但雷同学有了北京户籍后单方违约,造成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公司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雷同学履行承诺书的义务,离职前对公司进行1.5万元的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培训协议或竞业限制中的违约金,判决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同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外,雷同学未满服务期辞职的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法院酌定其赔偿公司损失1万元。

雷同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金不合法但赔偿可以要

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二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本案中的承诺书中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但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雷同学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承诺书的行为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考虑到其未满服务期就申请离职,也考虑到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法院支持了单位要求雷同学赔偿损失的请求,赔偿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因此,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拿到户口的劳动者可以一走了之,对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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