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16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 邢生祥)青海日前出台《青海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意见》,前移审核关口,强化任前把关,进一步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各责任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制,凡出现“带病提拔”问题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对“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逐一检查干部动议到任职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