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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5月06日 星期六

洛阳“生母及其情夫虐童案”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0年和无期徒刑

虐待孩子有了重刑判例

《工人日报》(2017年05月06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余嘉熙)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洛阳“生母及其情夫虐童案”一审宣判,两名施暴者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无期徒刑。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涉及刑法保护的虐童案中罕见的重刑判例。

2015年9月,河南洛阳一名不足2岁的女童小辛怡(化名)被其生母刘姣利的情夫赵跃飞多次用胶带捆绑、扇耳光、烟头烫等方式伤害,致其重伤并造成一级伤残,而施暴期间刘姣利并未制止。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舆论一片哗然,在各方爱心人士接力救助下,受害女童辗转多家医院救治,至今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

近两年后,刘姣利和赵跃飞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这让不少人想起了2015年备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该案中,南京一名男童被其养母使用跳绳抽打致轻微伤,经两级法院审理,施暴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两起虐童案虽因情节轻重不同而量刑相差甚大,但相同的是两起案件均因为施暴者对受害儿童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而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也再次引发了公众和法律界人士对加强儿童刑法保护的诸多思考和呼吁。

一直以来,因刑法中缺乏“虐童”相关的针对性法律依据,加之施暴者多为受害人直接监护人,各地对于虐童事件的处理一度陷入情与法的纠结,常态是“无人告法便不究”。鲜有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的案例,这长期刺痛着全社会的神经。

“这两起判例突显出刑法对受虐儿童保护的重视程度,对施虐者起到威慑作用,具有样本意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汉宾说。但他同时表示,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性的“虐童罪”,比较接近的两个罪名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构成这两项罪名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而从近年来频发的虐童案来看,一般情况下都是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力度仍然不足。

记者查阅发现,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和最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刑法中并没有针对性的保护条文。这一现状,也使当下法律界关于在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以加强刑法对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如果设立虐童罪,就可以保护到非家庭虐待的受虐儿童,不再出现将加害者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不符合虐童行为要件的罪名立案的情况。”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郑磊看来,法律的完善只是给受损的权益提供最后的救济,要使儿童不再受到伤害,还得国家建立全方位的预防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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