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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5月06日 星期六

广东 要求建立恶意欠薪案沟通制

《工人日报》(2017年05月06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叶小钟)记者从省总工会获悉,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正式会签《进一步加强调裁诉衔接多元化解劳资纠纷的意见》,合力搭建劳资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

《意见》明确了各方职责,要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为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提供业务指导,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需有效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代表,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沟通协调解决劳资纠纷。《意见》确立了“法治导向、调解优先、沟通协调、多元化解”的工作原则,要求五家联动单位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索解决劳资纠纷的治本之策,共同关注和研究劳资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会签单位在各自制定相关规定制度时,必须彼此通气、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并要求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优先方式。

此外,《意见》要求在化解劳资纠纷上,共同建立恶意欠薪案件沟通制度、劳资纠纷预警预报制度,以及诉调衔接、调裁衔接、裁诉衔接和工会法律援助衔接制度。根据《意见》规划,五家单位将推动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站,并进一步加大委托调解力度,经双方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进行调解,切实降低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为双方及时修复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青岛

民事诉讼申请监督案可“检察和解”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青岛市检察院近日发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和解”新规定,规定明确提出:除当事人拒绝和解之外,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民事裁判和执行案件,适宜进行和解的,先行检察和解。“检察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民事诉讼申请监督案件过程中,基于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在检察官引导下,经释法说理,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建议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根据新规定,以下九类情形可进行检察和解: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亲属之间的民事纠纷,经过劝解,当事人能够尽释前嫌,有和解希望的;二是案件存在瑕疵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三是生效裁判、调解书及执行裁定、决定确有错误,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进行监督预期效果不明显的;四是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但生效裁判实体结果上并无不当的;五是争议标的额较小,进行检察监督的收益小于司法成本甚至诉讼成本的;六是原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当事人对新证据无异议的;七是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和解意愿的;八是符合检察监督条件,但对方当事人系弱势群体的;九是具备和解可能的其他情形。

“检察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强制和解,也不会因检察和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检察和解达成后,检察院将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并根据需要发送给当事人。对于当事人拒绝进行检察和解或经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将在审查期限内及时作出审查决定。”该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西宁

发出青海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 通讯员关为清)近日,青海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针对一对夫妻离婚纠纷的诉讼,发出了青海首份“婚姻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1个月,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3月1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室来了一对夫妻吴某与马某。经法官了解,夫妻二人是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女,20年的婚姻生活中两人感情甚好。后来,马某沾染上了酗酒的恶习,经常酒后胡言乱语,还摔砸东西并殴打吴某,导致夫妻二人矛盾不断升级。吴某无法忍受马某的恶习,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吴某坚决要求离婚,马某则不同意,并表示会戒酒改掉恶习。家事调解室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决定暂停诉讼程序,停止调解,尝试给双方1个月的“婚姻冷静期”。这一个月内,双方都不允许提出离婚。

据了解,“离婚冷静期”制度采用强制原则,法官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在冷静期内,法官会与当事人亲属寻找离婚纠纷双方的矛盾根源,积极开展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当事人平息纷争。一个月的冷静期届满后,吴某与马某再次来到城东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室时已面带笑容,马某改掉了酗酒的坏习惯,吴某也表示谅解,双方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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