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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9年12月25日 星期一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值得期待

张贵峰
《工人日报》(2019年12月25日 03版)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此前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审议的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见 12月23日《新京报》)

“私人生活安宁”不仅意味着一种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实际上也意味着一种相安无事、从容不迫的祥和内在生活状态、心理境界。不仅关乎个人的安居乐业、安身立命,亦关乎社会本身的和谐安康、长治久安。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保护范畴,进一步丰富充实了隐私权的内涵。这意味着“侵犯隐私”将不仅局限于此前我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同样也都可能被视为“侵犯隐私”。

明确“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隐私性质,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同样也具有很强的现实合理性针对性。

这样不仅有助于凸显“私人生活安宁权”的重要性,也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丰富其保护渠道,不断推动促进对骚扰电话等现实普遍存在的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现象的全面有效治理。

当然,在强调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重要价值意义,并对其“隐私保护”作用充满期待的同时,也要意识到,要想让“私人生活安宁”真正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还需许多进一步的相关法律制度细化配套。

如“私人生活安宁”的概念和内涵应如何去准确界定,界定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就需进一步细化明确;再如,面对各种侵犯“私人生活安宁”隐私权的行为和现象,如何给予被害人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相应的经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同样也需进一步的配套制度去完善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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