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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9年12月26日 星期一

遏制高空抛物,让物业公司承担更多责任

苑广阔
《工人日报》(2019年12月26日 03版)

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提请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首次整体亮相。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拟明确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这一条一经披露立即引发热议。(见12月24日《华商报》)

高空抛物因为社会危害大、责任追究难而备受公众关注。近年来全国多地也纷纷出台措施,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此前发生的高空抛物伤人夺命、损物案件中,都是由受害人自行或由警方去寻找、确定高空抛物的具体责任人。同时也出现过因为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整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责任的案例。草案确定高空抛物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后,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这也是此规定引发各界争议的根本原因所在。

有质疑者认为,物业公司确实是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方,但是并非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由他们承担责任是否合适?草案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显然也是充分考虑到了现实因素。此项规定的目的并不是要把小区高空抛物的责任转移到物业公司身上,而是倒逼物业公司以管理和服务者的身份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遏制和避免小区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在这方面不作为,那么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带来损失。

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不仅仅是因其作为小区管理和服务者角色定位的要求,同时也因为物业公司有遏制此类行为发生更加便利的条件。比如要说对小区情况的熟悉程度,没人比得了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保洁人员,都是在小区高频率活动的人员,他们对发现、监督高空抛物的发生比其他人更有优势。但是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对高空抛物都处于一种围观者的角色定位,完全置身事外。因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导致物业公司没有动力和压力去采取措施预防、遏制高空抛物。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必然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高空抛物。而发生了高空抛物之后,物业公司也会竭尽全力寻找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真正责任人,以避免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受害人权益保障、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明确物业公司为高空抛物责任主体,并不是转移责任而是为了让物业公司更好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这一点上来看,立法的宗旨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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