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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1年08月12日 星期一

只因在“学习总结”中抄了一句,竟被公司开除

律师: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应在法治范围内”

《工人日报》(2021年08月12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王鑫 方大丰)入职成都某房产中介平台近两年的小静(化名),没想到自己会在居家办公期间被开除。而公司开除她的理由,竟是她的“学习总结”中有一句话与同事相同。

小静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疫情期间,公司全员居家办公。某天,公司的“学习交流群”布置了一项视频学习任务,要求员工观看视频后“说一点让自己印象深刻的话”。

“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里,要有风险危机意识。”小静在“学习总结”中写道。没想到就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竟给自己招来了大麻烦。第二天,公司“学习交流群”发出通知:小静等2人在学习总结中弄虚作假,抄袭其他伙伴分享内容,态度敷衍,触犯公司红线,对2人予以开除。

小静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剩余工资,并出具离职证明。小静的诉求得到支持,但公司对裁决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小静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12元。

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称开除小静的依据不限于员工手册,还包括公司的红线(零容忍)指标。该文件规定,“不融入团队、不参加学习和互动”为零容忍指标,违反即淘汰。小静复制粘贴他人的学习总结,属学习态度不端正,应当被辞退。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红线(零容忍)指标,明显存在减轻用人单位义务和限制劳动者权利的倾向。尤其是该公司的红线(零容忍)指标和员工手册中,有大量关于开除和罚款(该公司将其命名为“乐捐”)的规定,诸如打私人电话被发现三次、违反门禁制度两次、工作或学习态度敷衍等均属开除情形,且还注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对于上述限制劳动者权利或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均不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静粘贴复制同事的感想,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更达不到公司主张的‘关乎整个社会发展和未来’的严重后果。”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吕帅说。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保障,但这种管理应当在法治的范围内,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正常履行劳务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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