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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1年08月12日 星期一

【说案】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发包方应担责

本报记者 柳姗姗
《工人日报》(2021年08月12日 07版)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3日,木匠孙某受雇于张某,在其承包的某饭店装修工程工作时,被电锯割伤,医院诊断为左前臂开放性外伤、肌腱断裂、神经断裂、血管断裂。

孙某先后两次住院,医疗费5万余元,找雇主协商赔偿,但张某认为是孙某违规操作,拒绝承担责任。同时,饭店认为其已将装修工程发包给张某,孙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故意违规反向操作电锯所致,与饭店无关。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将张某和饭店一同告上法庭,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58064.69元。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受张某雇佣,在某饭店装饰装修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在工作中手臂被电锯割伤,受到的损害后果应由雇主张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孙某作为从事多年的木工,在劳动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的损害也具有过失,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张某没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饭店作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业主未尽审查义务,将其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张某,应对张某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孙某自负30%的责任为宜。判决张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140079.73元,扣除已垫付的19980元,实际应赔偿120099.73元;饭店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71元,由孙某自行负担2365元,张某、饭店连带负担2806元。

【以案说法】

本案代理律师王雨琦表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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