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如何确认?让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可取吗?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增多 北京发布典型案例
网络主播等新型用工关系应如何确认、将员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可取吗……在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的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里,除了涉及加班费、竞业限制等传统劳动争议外,还出现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多。对此,仲裁委提醒,个人在新就业形态用工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厘清用工性质;用人单位也不得“巧用”国家政策“移花接木”冲击固定用工。
新型用工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审慎
在此次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张某于2020年3月22日到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在该公司所供场地负责播报介绍公司指定的合作方产品。双方口头约定,张某每场播报的报酬400元,每场销售额超过15000元部分的3%计为提成,按周结算报酬;张某不需要坐班及参加公司会议,可根据自己时间安排选择播报时间,播报场次不足时其可另行找其他工作。后因某网络科技公司取消主播业务,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双倍工资。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张某既不受公司日常管理,也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在取得报酬方面,双方是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公司利益付出劳动,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同时仲裁委提醒,个人在新就业形态用工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厘清用工性质,并非企业支付报酬、个人为其提供劳动,即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应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则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用工性质模糊引发争议。
将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法不可取
同样遇到新业态用工问题的还有外卖骑手孔某。在此次公布的另一起案例里,2019年3月20日,孔某在与某互联网平台合作的某商贸服务公司担任全职骑手。刚开始,某商贸服务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骑手支付工资、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为骑手缴纳商业意外伤害险。但2020年8月,该商贸服务公司要求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孔某的收入由工资转为承包费。
2020年10月30日,孔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裁决认为,孔某入职后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受站长安排,某商贸服务公司根据孔某的工作业绩按月向其发放报酬。2020年8月后,孔某虽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但签订该协议系在某商贸服务公司安排、要求下签订,工资虽由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但工资来源仍为某商贸服务公司;除签订协议、工资给付主体有变化外,管理方式、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变化。因此,应认定孔某与某商贸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仲裁委提示,近年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会保险、税收等成本支出,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平台相关企业合作,诱导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正当地“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国家虽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鼓励个体经营,但用人单位不得“巧用”国家政策“移花接木”冲击固定用工,否则只会给自身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