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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22年01月06日 星期一

【法问】健身卡未消费,要求退费合理吗?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刘旭
《工人日报》(2022年01月06日 07版)

读者来信

编辑你好!

2019年9月,我在辽宁省大连市一家健身公司花费5800元开办VIP健身卡和课程,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健身,希望退费,结果遭拒。请帮我分析下这样合理吗?

我在朋友的介绍下,于2019年9月11日与一家健身公司签订《私人训练计划合同》《俱乐部会员合同》,交纳特色瑜伽课程费4800元和优惠会员卡费1000元。合同签订后,受疫情影响,俱乐部 2020年6月6日才恢复营业。可私人教练在2019年9月22日就离职了。2020年8月,考虑到因疫情无法进行健身,我和健身公司协商退费事宜,健身公司答复说,私教课程原定于2020年3月16日到期,由于疫情延长4个月25天,截至2020年8月已经到期无法退还。

我觉得,私人教练离职健身公司已经构成违约,由于疫情导致我一直未能参加健身应当退还部分费用。我想到法院请求解除两个合同,返还会员费、特色瑜伽私教费5800元。您觉得能胜诉吗?

大连 小田

 

为您释疑

小田您好!

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19年11月22日因原告私人教练离职导致健身公司违约,不属于因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情况。

根据您的表述,《私人训练计划合同》已经超过有效期,请求解除无实质意义,《俱乐部会员合同》延期之后还有两个月的有效期,但健身公司2021年1月停止经营后无法继续提供健身服务。您在支付特色瑜伽私教费十日左右私人教练离职,健身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特色瑜伽课程有效期内为你安排其他教练,私教费应当返还全部4800元。健身公司2021年1月闭店您还有2个月的会员权利未能实现,应当返还您会员费166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 梁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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