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代表委员心声】平台经济应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本报记者 兰德华
《工人日报》(2022年03月11日 03版)
【声音】“对无序竞争的平台和长期投入基础设施、持续沉淀固定资产的平台应该区别监管,合理区分流量型平台企业和新型实体企业,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平台治理规则。”
“平台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今年两会,北京金诚同达(西安) 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代表格外关注平台经济治理问题。
方燕通过调研发现,我国现行的监管政策中,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等六类;依据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型平台三级。
这种分级办法没有考虑到流量型平台和实体型平台运营方式的差异,没有发挥出“风险+信用”评价在监管中的作用。“对烧钱扩张、无序竞争的平台和长期投入基础设施、持续沉淀固定资产的平台未能区别监管,导致实体型平台在监管大潮中更容易陷入困境,实体企业活力难以充分释放。”方燕说。
方燕建议,在构建平台经济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认识流量型平台和实体型平台之间的差异,对平台经济进行分级监管、分类监管、精准监管;合理确定实体型平台经济的监督强度和扶持力度;建立“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平台治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