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津贴因企业破产一时没了着落,滨州市总工会积极介入
3封建议函为8位劳模“追”回荣誉津贴
本报讯(记者田国垒 通讯员蔡晓林 李花英)“企业破产了,退休后的劳模领不到津贴,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山东省滨州市劳动模范姚淑芳。直到不久前,在滨州市总工会发出的3封建议函的推动下,姚淑芳等8位有着相似遭遇的劳模,收到了企业发放的共计24.6万余元荣誉津贴。
姚淑芳2015年6月从山东滨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岭矿业)退休,该公司隶属于滨州市国资委。姚淑芳退休3年多后,滨岭矿业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而在此之前,姚淑芳已经领不到企业发放的劳模津贴。她的同事王聿国、满建艳等几位劳模在退休后也未能按时收到企业发放的荣誉津贴。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21年2月。得知滨岭矿业的破产程序已进入清偿阶段后,满建艳和姚淑芳先后给滨州市总工会打电话反映情况。
“劳模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遇到困难,工会要竭尽所能提供帮助。”滨州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说。滨州市总随即与市国资委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与滨岭矿业破产管理人取得联系,积极提供相关资料,耐心讲解政策,同时梳理了滨岭矿业的劳模基本情况和荣誉津贴未落实情况,了解企业的破产清算进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模荣誉津贴一般通过离退休前工资渠道解决并负责发放。但是,在企业已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劳模津贴无法落实怎么办?补发的具体金额怎么确定?未来的津贴怎么办?这在滨州市并无先例。滨州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工作人员查阅了山东省、滨州市相关法规文件后,向滨岭矿业发出3封建议函,提供劳模津贴政策依据,并提出“在过去几年中,未足额发放或未发放劳模津贴的人员,按照标准足额提取资金;对于未来津贴发放问题,应参照解决抚恤人员待遇的相关规定,按我国人均预期寿命预留资金,一次性支付劳模津贴”等合理建议。
但有两名劳模的情况比较特殊。这两名劳模在企业破产时尚未退休,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滨岭矿业破产管理人提出,这两名劳模既然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荣誉津贴就不应在清算资金中进行支付。
此事也没有先例可循。滨州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又根据相关法规文件提议:两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破产,且签订协议时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并不包含劳模津贴部分,劳模津贴应一并在清算资金中预留出来。
通过积极争取,今年2月,滨岭矿业8位劳模终于拿到了共计24.6万余元荣誉津贴。